8章61条!《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8章61条!《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文/刘志洲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温伟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0月10日,《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于2026年9月23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61条,135处刚性条款,从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到政府清欠,构建起覆盖民营经济全生命周期的制度体系。

三重意义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上位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围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连续4年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通过制定《条例》,将成熟政策和有效做法确定为法规制度,有助于巩固发展成果、提振市场信心。

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的地位。我省《条例》遵循上位法精神和制度框架,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省情细化制度举措、强化制度刚性,推动上位法在我省落地见效。

民营经济是我省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但仍面临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要素供给结构性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堵点难点。《条例》聚焦破解障碍,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

六维制度

破壁垒、强支持、护权益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回应民营经济组织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关切。

一是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发改统筹、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是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平等供给要素、清理准入壁垒以及招标采购平等对待民营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招投标、国企采购不得设置所有制等歧视性条件,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要求。

三是完善投融资支持体系。重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健全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从信贷公平、服务创新、增信赋能、成本规范四方面优化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严禁以贷转存、借贷搭售、违规收费。

四是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建立畅通高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政策出台预留适应调整期,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对有前景但遇到特殊突发事件、阶段性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民营经济组织实施精准帮扶,将民营经济高层次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完善信用修复规则,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实现协同修复。

五是规范涉企监管执法。推行分类监管、扫码入企、跨部门联合检查,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对规制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落实舆情侵权快速响应、强化涉企收费监管、慎用资金冻结措施等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六是构建清欠长效机制。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并明确支付时限;禁止以人员变动、等待审计为由拖欠款项,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将拖欠账款纳入审计监督与国企负责人考核;对拖欠账款被认定为失信的,将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在项目审批、经费安排、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设定法律责任。

三大特点

促发展、解难题、重执行

《条例》结合江西实际,坚持促进、问题、效果三重导向,体现出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促进型立法定位。以鼓励、引导、支持、保障为主基调,重在规范政府行为、优化政务服务,不对民营经济组织增设义务、扩大责任,体现“赋能而非管控”的功能导向。设立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专章,支持民资参与国企重组、参股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二是突出解决难点堵点问题。针对竞争不公平、融资难融资贵、涉企监督执法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明确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检查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

三是突出法规可执行性。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充实刚性约束条款。上位法相关内容中“应当”“不得”等刚性表述共59处,我省《条例》设置同类刚性条款135处。比如,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问题,列举了11种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的行为,并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抽查;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明确不得以政府换届、人员更替为由违约毁约。

三大影响

稳预期、增信心、添动力

《条例》施行后,将对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产生哪些实质性影响?发布会上,省人大财经委用“三个进一步”概括。

一是进一步稳定发展预期。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搭建规则体系,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让民营经济组织吃下“定心丸”。

二是进一步坚定投资信心。在公平竞争方面,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在要素获取方面,保障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才、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融资方面,明确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在拖欠账款方面,明确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权益保护方面,明确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三是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一方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兴业;另一方面引导其完善治理结构,守法诚信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提升党政机关运用法治方式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引导企业学好用好法规;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围绕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与《条例》紧密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抓好法规实施,着力破除障碍、稳定金融支持、治理拖欠、加强政企交流,解决企业合理诉求。

从“非禁即入”到“平等对待”,从“稳定支持”到“应付尽付”,《条例》以促进型法规的鲜明姿态,回应了民营经济组织的急难愁盼。法治的稳定性将进一步增强发展的确定性,赣鄱大地上的民营经济,也将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壮大、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