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信科技字〔2026〕15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体现江西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通过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持续完善产业科技创新生态,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效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发改产业〔2024〕2号)和《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赣工信科技字〔2025〕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是指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以“中试+投资+孵化”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新产品生产验证、生产工艺参数优化、技术研发转化孵化、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产业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定位于紧密连接创新链和产业链的重要桥梁,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制造业中试平台致力于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形成以科技突破驱动产业升级、以产业需求牵引技术攻关的良性循环,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创新引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转化,提升中试专业化能力,健全中试平台市场化服务机制,强化中试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第五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由企业、政府园区、高校、研发机构或其他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等主体单独或合作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遵循“需求牵引、系统布局、创新发展、市场主导”的原则,主要采取“储备-培育-认定”的路径,按照公平规范的程序进行,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储备、培育、认定及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制造业中试平台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平台总体布局和建设导向。
(二)指导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建设运营,制定中试平台建设、运行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认定、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能力建设和服务升级。
第八条 推荐单位(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及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实行属地归口申报。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平台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区域发展规划。
(二)对制造业中试平台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协助开展中试平台核查等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保障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实施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方案,明确平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等内容。
(二)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和发展,在资源配置、试验场地、仪器设备、运行机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相配套的人才、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造业中试平台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评估、核查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储备制造业中试平台入选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纳入名单。
(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属地工信部门对申报平台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把关,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纳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纳入省级储备制造业中试平台名单。
第十一条 省级培育制造业中试平台、省级认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入选程序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核查、发布名单。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平台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行文推荐。
(三)评审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研判后进行抽查。
(四)发布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培育名单、省级认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名单。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实现可持续运营,持续开展深入研究,广泛汇聚产业资源,支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本领域自主创新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制造业中试平台应当发挥支撑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试公共服务功能,扩散新技术、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创造和提升社会价值。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培育、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动态更新信息。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应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对认定的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每3年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不通过的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复核标准参照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若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经原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若变更后不再满足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见附件),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
第十六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在正式运行期间,若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按期报告,未按时提交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等情形,给予整改提醒,不按时进行整改的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省级培育和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在正式运行期间,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失泄密等事故,出现数据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信等情形,经核实后不再列入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序列,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要加强平台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支 持
第十九条 支持正式运行的制造业中试平台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用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师、科研人员到制造业中试平台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研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教师、科研人员参与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合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奖励。鼓励搭建校企人才定向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兼具研发、工程、管理、投资、市场对接能力的复合型中试人才。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省级认定的制造业中试平台的主要负责人,探索纳入《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后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政策。探索将中试领域人才引育纳入省级产业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行业属性探索建立中试安评、环评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等机制,压缩审批周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建设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进行审批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的,严格按照《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试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赣应急字〔2025〕4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发布最新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2026年版)
附件
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
(2026年版)
一、省级储备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
符合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方向,应重点围绕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六大重点制造业产业集群、六大未来产业领域。
(二)基础能力
应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中试场所应就近布局。应具备实体平台形态,应具备在建或建成的中试线或试验场地,配备必需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具有能够实施相应领域中试验证的能力。拥有中试专业人才队伍。
二、省级培育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
符合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方向,应重点围绕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六大重点制造业产业集群、六大未来产业领域。应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紧密结合。
(二)基础能力
1.应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中试场所应就近布局,且正式运行1个完整年度以上。
2.应具备实体平台形态,具有能够实施相应中试验证的完备能力。应具备完善的中试线或试验场地,配备技术熟化、工艺验证、样品试制、放大试产所需的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以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中试设备或设施原值500万元以上。
3.应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
4.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未被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环保、安全重大违法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名单。
(三)技术优势
应具备较为完善的中试技术体系,拥有对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的整合及带动能力。
(四)服务能力
能够提供工程开发、中试熟化、工艺创新、样品试制、设备验证、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应制定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高水平服务。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一定的服务成效。
(五)运行机制
应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机制。应制定财务、安全、质量、保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服务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技术转让、技术归属、技术服务、商业秘密等管理规则。
(六)未来潜力
发展目标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1.应制定规划建设方案,明确未来3年发展目标及提供中试服务的措施和路径。
2.应具有资金资源条件保障渠道,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省级认定制造业中试平台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
应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战略部署,满足行业领域中试需求,对产业科技创新发挥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符合江西省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方向,应重点围绕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六大重点制造业产业集群、六大未来产业领域。
(二)基础能力
应具备实体平台形态,具有能够实施相应领域中试验证的完备能力。应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中试场所应就近布局,且正式运行1个完整年度以上。
1.应具备完善的中试线或试验场地,配备必需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中试设备或设施原值1000万元以上;具备准确、可靠采集中试数据的能力。
2.应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或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15%。核心管理及技术人员具备中试经验。
3.近两年内未被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环保、安全重大违法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名单。
(三)技术优势
应建立中试技术体系,能整合、辐射及带动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应制定明确的中试技术路线图,在把握本领域中试关键技术、基础共性技术等技术路径和需求方面具有较好基础。应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能力,在中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优势。
(四)服务成效
应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实现资源对外开放共享,对本领域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一定贡献。
1.应突出公共服务导向,能够提供综合性、专业化中试服务及系统化解决方案。
2.应制定明确的中试服务清单,为行业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中试服务。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服务能力突出,具备完成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中试验证或新产品产业化的能力。
3.上年度(或申报当年度)中试服务收入应不低于依托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至少拥有1项通过中试服务促成项目产业化的成果或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五)运行机制
应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应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在财务、安全、质量、保密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在人财物等方面和依托单位相对独立。对外服务程序规范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技术转让、技术归属、技术服务、商业秘密等内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