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布!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最新公布!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赣府字〔2026〕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补偿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2027年3月1日前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在本标准施行前完成调整公布工作,与本标准同步实施。各地现行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应进行调整并不得低于本标准;高于本标准的继续沿用或调整,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补偿标准,补偿门类、规格等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细化。

二、稳妥做好补偿标准实施。各地具体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及规格,其补偿标准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与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强化补偿标准指导评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具体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全省补偿标准的建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202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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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