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萍乡市202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与标准公布
临近开学,萍乡市教育局、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萍乡市财政局、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6年秋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萍教发〔2026〕7号),现将萍乡市202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与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幼儿园保教费。2025 年秋季起,所有公办幼儿园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不再收取保育教育费。市本级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非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收费按照《萍乡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萍发改价管字〔2021〕270 号)文件执行,标准为 600 元 / 月・生。县(区)公办幼儿园非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江西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 号)文件精神,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定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按照县域公办普通高中 550 元 / 生・学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 600 元 / 生・学期收取。普通高中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城市 200 元 / 生・学期、农村 180 元 / 生・学期标准收取,普通宿舍按城市 100 元 / 生・学期、农村 80 元 / 生・学期收取。综合高中学校普通高中部收费执行当地普通高中学校相关规定。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按照赣财综字〔1997〕119 号、赣府厅发〔2000〕49 号、赣教计字〔2000〕163 号、赣发改价管〔2024〕655 号收取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的收取按国家、省有关免学费政策执行。普通中专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 300 元 / 生・学期,普通宿舍住宿费按 200 元 / 生・学期收取,职业高中住宿费同普通高中标准收取。
二、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自主经营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学校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并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得由承包方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收取,学校不得从伙食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承包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或挪用食堂资金,不得向承包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等费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收取伙食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课后服务费: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上述两项收费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核定准许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直学校参照安源区城区学校收费标准收取。
3. 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属于服务性收费,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 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属于服务性收费,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
5. 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 “两免一补” 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属于代收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见附件 2)。中小学不得违规推荐、统一征订教辅材料、课后读物。
6. 学习资料印刷费:普通高中在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由学生自愿选用学校或委托第三方印刷的纸质作业及学习资料(包括学生课后巩固练习和复习等课外作业)的,学校可以按照不高于每生每学期高一 200 元、高二 200 元、高三 250 元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用于补偿学校印刷成本。对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服务性收费收取,对不具备印刷条件的学校按代收费收取。学习资料印刷费按学期收取。
7. 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费属于代收费,按照城市高中入学新生每生每次 15 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次 10 元;农村 (含县城) 入学新生每生每次 13 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次 8 元收取。
8. 校服费:校服费属于代收费。其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 号)的规定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1. 幼儿园保教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后,再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收取高出免除水平部分的保育教育费,不得收取全额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先收后退。
2. 学费和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从学费中按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
3.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据实收取。




来源:萍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