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江西某建设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案
基本情况:2026年3月17日,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湘东区泉湖新城小区附近日常巡查中,发现江西某建设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经调查,该公司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个人进行运输。
处理情况:江西某建设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案
基本情况:2026年1月4日,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城区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计11立方米。经调查,该公司施工工地存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即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莲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萍乡市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随意乱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情况:萍乡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市民举报称有车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为萍乡市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一辆轻型自卸货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026年5月6日,萍乡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萍乡市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萍乡经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作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萍乡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