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两千多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意!3月起有新规施行

江西两千多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意!3月起有新规施行

大江新闻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殷琪惠 实习生赵子桐报道:3月2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我省于近日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实行登记备案制。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大幅增长,目前注册地在我省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2185家(不含在外省注册,但在我省执业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我省制定该《暂行办法》,从日常管理、从业规范、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在全国首创分级管理理念,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对应的财政部门予以明确和区分,实现了对代理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代理执业水平提供制度支撑。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内控制度建设指导、名录管理的要求,对专职从业人员概念进行定义。《暂行办法》还列出了代理机构的负面清单,严禁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为供应商中标或成交提供便利,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不得有乱收费等行为。同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或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