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安源周刊
1月29日,记者从《萍乡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萍乡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萍乡首部专门规范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可填补管理空白,解决城市道路挖掘频繁、挖掘审批衔接不畅、养护维修不及时、路政管理不规范、附属设施缺损修复责任推诿等老百姓关注的急难险重问题。《办法》共设五章39条,四大亮点将直接影响市民出行和城市面貌。

新路5年禁挖 大修3年禁掘
针对道路“今天挖、明天填”的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占道需经市政管理和公安部门双审批,新建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市政府批准,挖掘需提前报送年度计划并公示;非开挖穿越需排查地下管线,挖掘前需组织管线单位交底,施工现场需设置警示标志与围挡,封闭道路需提前5日公告 。
紧急抢修可“先破” 24小时内补手续
《办法》明确了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依法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立即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开始挖掘城市道路之时起24小时内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划定“十项禁令” 违者依法惩处
《办法》明确禁止下列十类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动城市道路设施;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敷设管线;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地下管道顶进、基坑开挖等影响桥梁基础安全的施工活动;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或者损害城市照明、供水、排水等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挖掘先报计划 施工全程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年度计划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挖掘。挖掘审批须明确位置、面积和期限,需变更的应提前办理手续。
经批准挖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施工范围公示批准文件及信息;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冲突时立即停工,并报告协调;施工完毕后按国家技术规范修复道路,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并通知相关部门验收。占用、挖掘期间不得损坏其他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等相关管理活动。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以及依附道路设置的管线、杆线、消防、照明、地下综合管廊等附属设施,推动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作者:记者 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