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青原区征集涉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线索 举报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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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青原区征集涉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线索 举报方式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省、市、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集中排查整治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问题线索,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行政许可方面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

2.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问题。主要包括: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环节、材料,以及要求提供与行政许可无关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二)行政检查方面

3.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

4.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依然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等。

5.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等。

6.检查方式不合理不规范,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过多,对简单事项复杂化检查;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

7.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等。

8.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实施处罚规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等。

9.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等。

10.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等。

11.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等。

(四)行政强制方面

12.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导致财物损坏、丢失;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13.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问题等。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的问题等。

15.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问题等。

16.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的问题等。

17.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问题等。

二、投诉举报受理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投诉举报:

0796-7071729

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二)邮件投诉举报:

qyqfzbxzfy@163.com。

(三)信函投诉举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司法局3楼306办公室(邮政编码:343009)。

三、几点提示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整治重点中明确的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投诉举报人应当客观准确反映问题。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投诉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公告。

青原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8日

来源:美好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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