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类行为“首违不罚”!萍乡发布提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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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类行为“首违不罚”!萍乡发布提醒书

关于市场监管日常经营领域实施“首违不罚”制度的提醒书

为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市场监管日常经营领域经营主体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适用范围

商事登记、广告活动、网络交易、食品经营等领域经营主体的下列违法行为: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3.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从事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外;

4.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5.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7.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8.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9.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10.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1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13.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4.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不符合规定;

1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16.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7.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18.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9.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20.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的;

22.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4.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适用条件

(一)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小、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主观过错小、对消费者权益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

(三)及时改正。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不予处罚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适用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涉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适用过“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罚情形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投诉电话:0799-6777836(法规科);0799-6786618(执法稽查局);0799-6777905(机关纪委)。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