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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江西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法规性规范文件。9月3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规章的相关情况。[详细]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督导时,要督导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针对各级教育特点的督导内容,除了均要督导学校安全卫生管理情况外,对中小学教育还要督导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情况,对中等职业和中等专业教育要督导招生和就业情况等,对高等教育要督导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等。
《规定》细化了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导。
此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以及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规定》突出了廉洁督导的要求,强调督导经费由督导机构承担,被督导对象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督导对象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导对象的财物,违反者依法处理。
明确提出,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如果发现督学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督导对象有权向教育督导机构投诉举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书面犯规给投诉举报人。
目前,江西已有9个设区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成立的要在今年底前全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