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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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统一全市市场监管执法尺度,推动各执法单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知法守法、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现公布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一、某建材店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日,修水县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建材店选购板材时,误将“千*叶”板材认作“三*方”品牌板材。7月3日,执法人员赴该建材店开展现场核查,店内同时堆放“三*方”“千*叶”两个品牌板材,部分“千*叶”牌板材侧边印有含“三*方系列”字样标识。当事人称板材标识系购进时既有,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止销售并完成取证。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主观上不知道所售商品属于违法商品。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某旅游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5日,武宁县局执法人员会同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武宁县某旅游公司开展化妆品抽样检查,在客房及仓库查获已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液、沐浴液共计90瓶,过期化妆品与合格产品混放,仓库未设置不合格品专区。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涉案过期化妆品,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同类违法,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投诉举报,已现场销毁全部过期化妆品。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以及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江西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三、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饮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湖口县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获4瓶统一冰糖雪梨、2瓶统一冰红茶,上述饮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索证索票、进货及销售台账等资料。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情形,本案适用“微案易办”快速处理机制。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微案易办”轻微违法行为清单1.0》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四、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市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反映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多类已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286.6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核算。经查,投诉人已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诉。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与投诉人和解,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接到人身损害相关投诉,危害后果轻微。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五、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7日,永修县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院中医馆康复室货柜内查获已过期一次性使用手术单18包。因人员岗位变动,涉案医疗器械出库单遗失,涉案耗材仅院内使用、不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将过期医疗器械销毁不再使用。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暂未发现因涉案医疗器械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