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价格收费市场秩序,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价格收费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持续净化了价格收费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5年6月2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某殡葬服务单位收费管理不规范。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至2024年,当事人销售骨灰盒、尸袋的完全成本平均利润率分别为28.03%、34.22%,超出《新余市关于调整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余价字〔2010〕88号)规定利润率15%的上限。经核算,当事人销售骨灰盒超额获利6.48万元、尸袋超额获利0.26万元,累计违规多收消费者价款6.7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2025年8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殡葬服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超标准利润率牟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殡葬消费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殡葬领域不合理收费乱象,对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二: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不执行电力价格案
2025年11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问题线索移送函,反映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内某公司向厂房租户加价收取电费。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厂房租户收取租金的同时,在供电公司同期电价基础上加收线损和电损费用,致使向租户收取的电费单价高于其同期向供电公司的购电单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后,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是工业园区转供电加价专项整治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清退违规收费,减轻工商业用户用电负担,推动电价信息公开透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推动健全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震慑价格违法行为,化解园区电费纠纷,维护转供电环节电价公平,助推“一户一表”改造,实现转供电长效规范治理。
典型案例三: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6年4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问题线索移送函,反映新余市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与非机动车智能充电运营企业签订的《非机动车充电设备合作协议》,在转供电收费方面涉嫌违法。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当事人先后按0.8元/度、0.7元/度标准向充电运营企业收取转供电电费,收费标准高于其同期向供电公司的购电电价(0.62元/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后,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转供电环节电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费中擅自加价。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转供电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用电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整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加价收费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6年5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学校教育收费情况开展检查。经查,2025年秋季学期,该校向197名高一学生按200元/人的标准代收学习资料印刷费,合计39400元;资金用于采购印刷纸、油墨等物料,并委托第三方印制作业、同步练习、试卷、答题卡等资料,实际支出31136元,学期末代收费用结余8264元。截至2026年5月14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将结余款8264元退还学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规〔2025〕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结余款项后,于2026年9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查处学校代收学习资料印刷费结余资金滞留不退的行为,督促资金清退到位,有利于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代收费财务管理,督促办学主体严格遵守收费管理规定,化解家校矛盾,净化育人环境,推动健全代收费定期结算、公示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公信力。
典型案例五: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案
2026年6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当事人累计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人数10165人次,统一按照90元/人打包价套餐标准收取体检费用,但是未按国家规定开展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等法定必检项目筛查。当事人存在缩减体检服务项目和不按规定提供服务项目仍收取费用的情形,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规定。2026年8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医疗机构民生体检领域违反政府定价的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缩减法定体检项目仍收取套餐费用的行业乱象。案件查处有效规范了辖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收费秩序,筑牢食品安全源头监管防线,对同类价格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