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投诉举报 南昌市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江西
江西 > 产经 > 民声 > 正文

群众投诉举报 南昌市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南昌市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维护群众身边权益类)

【案情简介】

接到12345信访件群众投诉,反映某小区西北方向异味严重。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在该厂污泥脱水车间门口发现一台移动板框脱泥车正在进行污泥脱水作业,伴有浓烈异味,恶臭气体未采取收集和处理措施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经查,因该公司近期进水浓度和水量均出现大幅度增长,污泥浓度快速提升,污泥处置车间产能不够,该公司新租借了一台移动板框脱泥车来增加污泥产能,该移动板框脱泥车于2025年3月31日安装好并投入生产,每天24小时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我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一)用好12345 投诉线索,快速核查处置群众身边恶臭扰民问题。恶臭污染隐蔽性强,要以群众诉求为导向,及时溯源取证,依法查处,回应群众生态环境诉求。

(二)企业临时加装移动脱泥设备扩产,不能规避恶臭治理义务,产污环节废气必须收集处置,杜绝直排扰民。

(三)强化工况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对临时增产、新增作业环节提前预判环保风险。

案例二

进贤县某养猪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3日,前坊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前坊镇大坊山一处养殖场向马咀湖引水沟大坊山段排放污水。

2026年3月2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进贤县前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猪场氧化塘北侧的引水沟渠内有大量白色泡沫,黑色污水夹杂其中流入,水面呈现明显黄黑色差。执法人员随即溯源排查,责令清除覆盖在沟渠暗管上的植物与泥土,露出一根直径5公分的白色PVC管道,管口正持续排放污水;随后在氧化塘北侧地下约20公分处,挖掘出与沟渠暗管相连的同根白色PVC管,管内有污水向外流出。经测量,氧化塘距引水沟渠最近距离约1.5米,该白色PVC暗管总长约6米。监测人员对氧化塘内污水进行采样。

经监测,污水中总磷79.5mg/L、化学需氧量935mg/L、总氮702mg/L、氨氮451mg/L,分别超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852-2015)表1滨湖控制开发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限值38.75倍、14.58倍、34.1倍、29.06倍,污染物类别为二类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裁量基准,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一)本案中暗管埋于地下约20公分,管口被植物和泥土覆盖,仅从水面现象无法直接发现问题,执法人员通过观察水面色差、沿岸溯源、开挖验证,最终锁定完整排污通道。执法检查不能止步于“看水面、查台账”,对异常水质表象必须追根溯源,将地下隐蔽设施、历史遗留管道等纳入排查重点。

(二)本案通过举报线索和现场勘查相互印证,提示监管要善用科技手段,也要激发群众监督活力,才能精准查实隐蔽环境违法行为。

(三)本案在依法作出罚款的同时,启动行政拘留移送程序,并送达合规指导建议书,这种"罚、移、导"并举的方式,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又通过行政拘留的法律威慑与合规帮扶引导,推动企业从根源上纠正违法行为。

案例三

安义某化工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1日,接南昌市12345热线工单群众匿名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化工企业监测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公司人员经常使用金属罩将车间数据探头罩住,导致数据不真实;遇部门检查时,会提前取下金属罩,请求突击检查。举报线索指向明确、细节清晰,为后续精准执法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接报后,安义生态环境局于5月22日受理,5月23日由局领导带队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拷贝关键时段录像、询问当事人及运维人员,固定了完整证据链。

经查,该企业自2022年起列为南昌市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企业员工在高管授意下,在采样探头尾部加装金属封堵头并接入压缩空气管,利用压缩空气混入部分真实废气提供设备分析采样气体,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掩盖废气超标事实。同时,当数据出现超标时,企业将时段虚假标记为“设备故障”。第三方运维公司未按规范每月巡检,未能及时发现造假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存在重点排污单位故意实施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有关规定,本案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28日,安义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两名主要责任人刑事拘留。2026年3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案发后,企业主动停产整改,将废气接入新建RTO焚烧系统。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评估认定造成大气环境损害量化费用43.10万元。综合考虑企业主动赔偿、停产整改及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27天等情节,安义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7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群众信访举报助力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一条12345热线举报,使隐蔽性极强的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浮出水面,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本案完整实现了“刑事不诉、行政必处、损害必赔”,对同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四

江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近期,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通过12345举报平台反映,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管理处虎山村北侧有人违规倾倒未知化学颜料,造成水渠水体污染、破坏村内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接到投诉后,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属地工作人员开展溯源核查和现场管控。第一时间封存剩余危废、阻断污染扩散风险,有力打击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守护了群众身边的水土环境安全。

经查,江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绢花生产过程中积存的11桶废染料液,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资质的司机刘某处置。该单位及刘某擅自将其中7桶废液(约0.43吨)倾倒至案涉水泥排水渠内,剩余4桶废染料液(过磅称重约278.8kg)被我局执法人员及属地工作人员当场制止。现场勘察发现,残存红色不明液体正随地面雨水流向排水渠低处,最终汇入西南侧无防渗措施的露天农田灌溉土渠,存在重金属污染土壤、农田和水体的现实风险。为精准判定污染性质、科学研判环境风险,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留存废液、受污染农田灌溉渠水质及底泥开展专项检测,最终确认涉案废染料液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我局对该公司拟处罚款60万元。

【启示意义】

(一)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会直接破坏水土环境,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对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危险废物处置容不得半点侥幸,产废企业必须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联单、交由持证单位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许可证的个人、单位承接处置。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艾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