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到位!渝水公布十起住建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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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到位!渝水公布十起住建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渝水发布

为切实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方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压实责任,渝水区住建局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建筑施工领域

案例1: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不到位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6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6#楼二层模板支撑架未按方案施工,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项目经理处以人民币罚款0.5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羽毛球场项目安全生产不到位

案情简介:2026年8月2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羽毛球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项目经理处以人民币罚款0.5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网球场项目安全生产不到位

案情简介:2026年8月2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球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项目经理处以人民币罚款0.5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不到位

案情简介:2026年9月8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工艺,现场屋面存在脚手架上安装简易卷扬机吊具,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项目经理处以人民币罚款0.5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不到位

案情简介:2026年9月7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安全隐患:1.8#楼外脚手架与结构间隙未设水平兜网,上下贯通,作业层未铺设脚手板;2.现场8#楼物料提升机上限位行程开关无法触发动作,物料提升机未设封闭基础围栏,停层平台层门多数未关闭,作业层停层平台防护门存在缺陷,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项目经理处以人民币罚款0.5万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以人民币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在建项目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及时闭环整改,实现隐患动态清零;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排查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管控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整治不按设计及方案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单位履职不力、“监而不理”等行为,从源头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城镇燃气领域

案例1:新余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4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站内一处停用防爆电器设备处于通电状态,且防爆接线盒与防爆管脱离,接线端暴露在防爆危险区域内,失去防爆性能;储罐区储罐距离工业企业及国家铁路线防火间距不足,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燃气企业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燃气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规定对该安全管理人员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2:新余市渝水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4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柴油箱与电控间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燃气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

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3:江西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3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瓶组站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未设置封闭式围挡,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燃气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4:新余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3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新余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用户安检制度未规定随瓶安检,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燃气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5:新余市某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8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燃气商业用户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诸多燃气商业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入户安检不到位,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燃气企业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燃气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上述案件反映部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防爆设施失效、防火间距不足、建设不按设计、安检制度不健全、入户安检缺位等隐患。各燃气企业要引以为戒,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并严格落实场站设备运维、用户安检等法定要求,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燃气领域执法力度,对各类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