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养路工人“碰瓷”诈骗 全南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伪装养路工人“碰瓷”诈骗 全南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大江新闻讯 何瑾、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连永成报道:一件马甲、一把铁锹、一瓶红药水,再加上预存备注为“110”的联系电话,杨某某以此炮制虚假交通事故,将“碰瓷”诈骗当作敛财手段。10月21日,记者从全南县人民法院获悉,在这起“碰瓷”诈骗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5年9月1日,杨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碰瓷方式实施诈骗,并约定各自诈骗所得钱款归个人所有。当日,杨某某租了一辆轿车,在准备好红药水、马甲、铁锹和一副套牌车牌后,前往赣州。

次日上午,周某某身着马甲、手持铁锹扮演养路工人在车道旁等候,并将红药水涂抹于耳后伪装受伤。待被害人蒋某某驾车经过后,杨某某立即驾车追上,谎称蒋某某驾车撞到人了。蒋某某随即折返现场核查情况,杨某某则留守车内,由周某某单独在路边捏造事实,谎称被过往车辆碰到铁锹导致受伤。

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周某某当场拨打杨某某预先备注为“110”的电话号码。通话中,杨某某假意从中调解,劝说蒋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事故。蒋某某信以为真,现场赔付3800元。

初次诈骗得手后,杨某某、周某某继续沿国道向广东英德方向行驶,途经全南县陂头镇路段时,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000元、被害人谌某某3000元。

其间,谌某某因资金不足,打电话向亲戚借钱用于赔偿。事后,亲戚询问事情经过,怀疑其遇到恶意碰瓷,于是谌某某立即报警。

全南县公安局接警后,研判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往翁源方向逃窜,随即联系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坝仔派出所请求设卡拦截,杨某某驾车途经卡口时强行冲卡逃离,最终被民警抓获。2025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翁源县拘留所拘留期限届满后,全南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碰瓷手段,虚构受伤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编辑:石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