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落石致野游者受伤 德兴法院判决施工方赔付2.1万元

施工落石致野游者受伤 德兴法院判决施工方赔付2.1万元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邱李诗雅 记者江国稳)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置了一起在山野施工落石致人受伤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施工方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伤者承担20%责任。

2025年8月,章华(化名)为便于进山采运茶籽,雇请他人在山上通过挖机作业开挖小路。

该区域地处一处峡谷,谷底有一条小溪,当地村委会在该区域设置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并进行部分封堵,却难挡游客前来玩水纳凉。

施工期间,一块大石头从山体滚落。游客方平(化名)紧急躲避,但仍不幸受伤。事故发生后,方平被送医救治。

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方平康复出院。但方平向施工方主张赔偿时,双方对损害责任、赔偿数额分歧巨大,难以达成共识。经当地干部多次调解,仍未能取得进展。无奈之下,方平将章华诉至德兴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优先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当地干部共同参与调解。但经多轮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章华虽未亲自操作挖掘机,但作为雇主和施工组织者,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致害风险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无法证明伤情系石头砸伤所致,应该是其躲避时摔倒造成的。法院认为,无论原告是直接被滚石砸中还是因躲避不及摔伤,滚石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被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主要过错。原告进入存在施工危险的区域游泳、玩耍,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章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平自负20%责任。依据责任划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章华赔偿原告方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万元。

宣判后,法官持续跟进释法答疑工作。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目前,被告已主动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赔偿款及时兑付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大江新闻-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