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纵深推进九大重点领域整治,充分发挥违法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自查自改,现集中曝光一批工贸行业领域典型执法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推动企业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1日下午,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2号生产车间内有外来施工人员正在从事动火作业。经核实,该企业未与外来施工单位赣县区某门窗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承包单位纳入统一协调管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安全主管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2日,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发现全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外包作业(纯水车间及分析室内墙翻新和厂房铁皮棚翻新),外包作业单位为全南县某师傅装饰店,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内容未约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全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邓某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龙南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存在虚假记录——考试卷(已作答)复印后,员工仅签名,并未参加考试作答。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龙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7日,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核查群众举报时发现,赣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朱某某、钟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赣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赣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6日,定南县应急管理局在核查群众举报线索时发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证件逾期未复审上岗作业情况。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南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6日,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赣州市某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大余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