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
南丰县公安局琴城派出所
依法查处一起多次高空抛掷生活垃圾案件
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9月,南丰县公安局琴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反映琴城镇桔都农商银行附近一居民楼7楼住户,多次从阳台向楼下人行道抛掷生活垃圾,严重影响过往行人通行和周边商铺正常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锁定住户吴某某,并联合社区干部上门走访,向其宣讲高空抛物的现实危害与法律后果,进行劝阻教育。

但吴某某心存侥幸、不听劝阻,为贪图便利,在2026年10月期间,仍多次将剩菜、烂菜等生活垃圾从7楼阳台抛向楼下人行道。10月29日,琴城派出所依法将吴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吴某某如实供述其多次高空抛掷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目前,吴某某已被琴城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普法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物体从高空坠落,加速度会产生巨大冲击力,即便是剩菜、果皮等轻质杂物,从高层抛下,也极易砸伤行人、污损财物,一旦击中头部,可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绝非“小事”,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
1.行政责任: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丨南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