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都昌县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开展网络餐饮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一个店面招牌名称有3个,店内实际经营2家店铺,有3个营业执照,且店铺经营场所地址均不一致,还发现美团店铺“某某某”店的取餐地址也在此,与美团平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上的经营场所均不一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属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虚假入网信息、线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叠加多个经营主体、多份证照,外卖平台公示证照地址和实际加工取餐地址不一致,容易造成溯源难、责任难落实,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平台公示证照、经营地址等信息真实准确,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严禁异地挂证、证照错配。同时警示外卖平台压实审核责任,强化入网核验。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整治网络餐饮虚假信息问题,防范“幽灵外卖”风险,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二、共青城市某外卖配送公司未按要求保证配送容器清洁案
【案情简介】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共青城市某外卖配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公司送餐人员使用的配送容器有破损、脏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过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仍发现当事人送餐人员使用的配送容器有破损、脏污的情况,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该案警示外卖配送企业须严格落实配送容器清洁义务。容器不洁易致食品污染,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体现了对网络餐饮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最后一公里”安全。
三、庐山市某小吃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集中整治排查过程中对某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台上4种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已开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扣押涉案产品。庐山市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警示小微餐饮经营者,要定期清查原料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原料,切忌生活用品与经营原料混置的问题;经营过程中原料采购要做好索证索票、留存进货记录,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瑞昌市某米线店在提供餐饮服务时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当事人经营的蟹排并非真的蟹肉,涉嫌虚假宣传。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核查,投诉情况属实,标注“蟹排”实际原料为“夹心蟹味排”速冻鱼糜制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线上食品经营者未如实公示食材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既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也误导消费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依托投诉举报线索固定完整证据链,同时联动平台管控风险商品,进一步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商户规范线上宣传,有效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五、瑞昌市某馄饨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且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案情简介】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网络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冰柜内,发现食品原料馄饨未覆膜,且该店食品经营人员健康证已过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和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5.4.1及5.4.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将食品原料未覆膜贮存与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两个看似独立的问题同步查处,体现了对餐饮安全“人”“物”双要素的全链条监管。以警告处罚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警示从业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管理和规范操作缺一不可。
六、瑞昌市某菜馆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厨房操作台及货架上有多种调味品超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调味品的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通过严格执法、公开通报,进一步彰显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零容忍、全覆盖、严处罚的监管态度,同时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整改突出问题,有助修复消费信心,营造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食品经营市场环境。
七、武宁县某某餐饮店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馈,在该自助烤肉店食用的黑椒蒜香鸡腿肉存在馊味。经现场排查,涉案黑椒蒜香鸡腿肉为冷冻食材,当事人提前解冻后放置于展示保鲜柜供消费者自取,因环境升温、保鲜柜温控失效,柜内鸡腿肉发生腐败变质;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前已经主动丢弃变质食材,更换合格食材,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温控管理是冷冻、冷藏类食材食品安全管控的关键环节。自助餐饮模式下食材解冻、陈列存放环节风险突出,食材储存温度不达标,极易造成食材腐败变质。本案食材本身进货合格,但因解冻后陈列储存管控不到位,造成食品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冷链管控,做好冷藏展示设备日常维护,实时监控储存温度。
八、武宁县某某功夫麻辣烫店涉嫌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店外卖购买的“蟹棒”没有蟹肉风味,质疑菜品虚假标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门店线下菜单以及外卖平台均标注售卖“蟹棒”,实际使用原料为仿蟹肉棒,是以鱼糜、淀粉为主要原料的仿蟹制品,并非含有蟹肉的蟹棒。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仔细核对产品标签、配料与产品属性,误将仿蟹制品以“蟹棒” 名义对外销售,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将仿蟹肉棒标注为蟹棒销售,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网络餐饮平台菜品命名不规范、名实不符,是小微餐饮高频发生的消费纠纷诱因。部分餐饮经营者进货不核查产品标签信息,分不清仿制品与原生原料,直接沿用通俗名称上线菜单,客观上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进货环节要认真核验产品标签、配料表;线上线下菜单命名应当客观如实,不得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菜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