昼伏夜出流窜作案!瑞昌公安打掉一个跨省非法捕捞团伙

昼伏夜出流窜作案!瑞昌公安打掉一个跨省非法捕捞团伙

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种质基因库

瑞昌作为长江入赣第一站

是四大家鱼重点繁殖水域

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然而

一些不法分子却将贪婪的目光

投向这片水域

利用夜色掩护

实施电捕作业

严重破坏长江生态平衡

威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近日,瑞昌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举打掉一个职业化非法捕捞团伙。

今年4月份,民警在视频巡查中发现异常线索:凌晨三点,长江瑞昌码头镇老鼠尾段水域,一艘快艇悄悄停靠岸边,多名男子趁着夜色,把大量渔获物搬运到接应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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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视频溯源,判断相关人员并非普通垂钓群众,疑似有组织非法捕捞团伙。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决定深挖链条,顺着这段监控画面,一场长达多日的缜密侦查悄然拉开。

经深度摸排查明,以周某为首的团伙成员,自2025年10月开始,频繁在赣鄂交界长江水域作案。团伙成员多为外省有前科人员,分工明确、反侦察意识强,昼伏夜出,专挑深夜作案。每晚22时许,他们从湖北驾艇出发,流窜于九江瑞昌、柴桑及湖北阳新等长江禁捕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击脉冲设备,在江中实施无差别捕捞,捕捞结束后迅速返程,再通过专车转运渔获物,销往湖北、重庆多地牟利。

在全面摸清该团伙作案规律、人员架构、活动轨迹、作案模式及销赃渠道,固定完整证据链后,抓捕时机全面成熟。2026年5月16日凌晨,瑞昌公安在市局多警种支持下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抓获该团伙多名骨干成员,查扣涉案快艇1艘、涉案车辆2辆、新型电鱼设备2套,当场缴获渔获物176斤。经查,该团伙先后非法捕捞40余次,查实渔获物共计8000余斤,一条集设备改装、非法电捕、跨省转运、异地销售的黑色产业链被彻底斩断。

案件办理过程中,瑞昌公安坚持全链条打击,向上深挖捕捞器具流通线索,整治违规电捕工具跨区域流通乱象;集中力量捣毁作案团伙,固定完整证据;持续追踪渔获物流向,斩断销赃渠道。办案期间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时联动沿江相关警务力量协同作战,合力破解交界水域治理难题。

长江禁渔 久久为功

下一步

瑞昌公安将持续紧盯隐蔽化

团伙化非法捕捞违法犯罪

不断深化跨区域协同打击模式

全力守护长江水域生态安全

守护好一江碧水向东流

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