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犬不清粪!新余城管公布4起不文明养犬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遛犬不清粪!新余城管公布4起不文明养犬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爱犬相伴,文明为先。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市城管局常态化开展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督促各区城管部门强化日常巡查管控与劝导执法,严肃查处损害城市环境卫生、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本次集中曝光一批近期查处的宠物粪便不清理的典型案例,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呼吁广大养宠人士绷紧文明养犬这根弦,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现将案例公布如下:

01

刘某某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26日,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新余市渝水区西湖公园时,发现刘某某携犬外出,犬只在公园绿化树下排泄粪便,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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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姚某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28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新余市高新区光伏路与虎跃路交叉口小路山北公园时,发现姚某携犬外出,犬只在公园绿地排泄粪便,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姚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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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朱某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28日,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新余市渝水区体育馆路和茶山路交叉口时,发现朱某携犬外出,犬只在人行道上排泄粪便,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当事人朱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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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罗某某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案

基本案情:2026年10月28日,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新余市渝水区茶山路一水天城小区南门时,发现罗某某携犬外出,犬只在小区门口排泄粪便,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环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渝水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禁止对饲养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饲养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警示意义

饲养宠物外出不及时清理粪便,无论时段地点、情节轻重,均属于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经劝导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次曝光的几起典型案例,是我市聚焦不文明养犬行为强化执法的实践体现。

宠物粪便随意遗留于城市道路、公园步道、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带等场所,不仅污染路面环境、滋生异味细菌、影响市民出行观感,更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损害城市品质形象,增加城市环卫保洁与市容治理压力。

希望广大养宠人士引以为戒,树立文明养宠意识,自觉规范养宠行为,主动履行宠物管护主体责任,外出遛犬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做到即时清理、干净处置,携手共建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来源:新余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