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布4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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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公布4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新余发布

案例一:渝水区某农资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抽检,抽检农药为贯博牌噻虫胺·溴氰菊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2118**,生产日期(批号)20231102(LTG02130),标称生产厂家回函称生产日期和批号被修改过,与公司喷码方式不符,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及喷码方式,抽检样品检测结果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入涉案农药100瓶,货值金额1000元,销售收入474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4元和剩余农药49瓶的决定,并处10000元的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农药标签既是判断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科学安全用药的基本指引‌。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得采购、销售,否则易造成误判和误导,带来农业生产安全隐患。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核验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登记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标签标注内容等,确保来源合法、信息真实、产品在有效期内。

案例二: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的黄鳝开展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样品中存在“恩诺沙星”残留。“恩诺沙星”是兽用处方药,当事人在养殖黄鳝过程中,在未取得执业兽医处方笺的情形下,自行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恩诺沙星”。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20000元的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兽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使用是强制性法律义务,任何养殖主体都不能突破这一红线。规范用药是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违规使用处方药不仅造成残留超标,还会加剧细菌耐药、破坏养殖生态、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养殖主体要树立“治病害先遵法规、用药先找兽医”理念,落实用药记录、处方用药、休药期管理等主体责任。

案例三:何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0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葡萄开展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样品中虫螨腈农药残留超标。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将甲维·虫螨腈农药兑水喷洒葡萄,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作物-甘蓝”、使用技术为“本品在甘蓝上使用时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当事人自7月6日起开始销售,间隔时间为7天。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第三款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的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超农药使用范围、未执行安全间隔期导致农残超标案件。部分种植主体存在凭经验随意用药、忽视标签规范、抢早上市的侥幸心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隐患。农产品生产者要依规科学用药、严守安全间隔期,从源头筑牢食用农产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胡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蜜桔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7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某超市销售的蜜桔经抽样检验发现联苯菊酯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向该超市销售涉案蜜桔150公斤,销售金额45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4000元的行政罚款。

【典型意义】

果蔬农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人群多,农残超标会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依法追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效倒逼生产经营者树立合规生产意识,严守上市安全底线,切实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新余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