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味肉串”当红柳羊肉卖!吉安曝光8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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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味肉串”当红柳羊肉卖!吉安曝光8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来源:吉安发布

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十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吉水县某烘焙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烘焙店操作台上存放多款已过期的食品装饰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包含装饰糖果、复配着色剂、色膏等物料。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进上述烘焙原料及着色添加剂,长期存放后厨未及时清理,在物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留存在操作间,用于蛋糕调色、裱花装饰加工制作,现场还发现已调配完成、待投入使用的裱花奶油。当事人日常食材管控、保质期自查流于形式,未落实后厨原料常态化清理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对全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依法实施扣押。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全部过期涉案原料及添加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督促商户全面整改后厨原料管理漏洞,健全食品原料采购、储存、使用、清理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二:吉州区某餐饮店经营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诉称其在吉州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消费过程中,该店销售过期饮料。经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当事人在2026年4月23日购进预包装食品“大窑橙诺”橙味汽水,生产日期是2025年8月27日,保质期8个月,将其仅剩的2瓶已过期“大窑橙诺”橙味汽水以8元/瓶的市场价格销售给该消费者饮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6年8月21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井冈山经开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交叉检查小组发现井冈山经开区某餐饮店京东平台外卖店铺和线下堂食店铺内售卖的红柳羊肉实际为由猪肉、羊脂肪等配料组成的齐串撸®烤串 柳枝羊味肉串。分局收到检查小组情况反馈后立即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6年8月25日,井冈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虚假宣传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井冈山市某餐饮店在餐饮服务加工中未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过程控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某网络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工作人员未申领健康证;冷柜内肉品未覆膜保存;灭蝇灯安装位置不合理;后厨窗户需加装纱窗。该店铺未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及冷藏设备正常运转和规范使用的要求,以及第(四)项关于防蝇防尘设施配备到位、防止交叉污染的规定;同时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井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健康证后持证上岗,冷柜内肉品覆膜保存,调整灭蝇灯安装位置,后厨窗户加装防虫纱窗,并依法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青原区某餐饮店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不健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原区某餐饮店开展外卖餐饮日常监督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店存在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帽子,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不健全等问题。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11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从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工作帽、口罩;操作间垃圾桶加盖密闭,并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供货资质及票据凭证。同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遂川县某汉堡店采购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三无”茶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7日,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位于本辖区内的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区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茶叶,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和厂址、无保质期,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茶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汉堡店将上述“三无”茶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茶饮类饮品,相关饮品通过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线下门店同步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茶叶的合法进货来源、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8日,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三无”茶叶(已扣押)并处以罚款。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及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典型案例七:万安县某食品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万安县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经监管人员检查,发现该店有店员两人,只公示了一份有效的健康证明,有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经查,该名员工为新招员工,尚未进行健康体检。

处理结果

2026年3月26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该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八:新干县某原味汤粉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新干县市场监管局针对网络餐饮商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新干县某原味汤粉店库房内存放的采购大米食品原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大米的供货者资质、购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要求。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新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