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公布2起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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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布2起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关于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紧盯农村集市、农批市场、餐饮门店等场所,依法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等肉类产品,以其他畜禽肉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肉源性造假问题及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对2起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崇仁县某商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XX牌腊肉)案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4日,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崇仁县公安局依法对崇仁某商店贮存在冷库内的腊肉依法随机抽样送检。2026年3月30日,某检测机构出具了“XX牌腊肉”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检验报告:SP26030164(XX牌腊肉)(本局于2026年4月1日收到),检测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1日,属地分局登记了案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XX牌腊肉”,于2026年4月13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至2026年6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3月3日从西湖区某农副产品商贸店处以610元总进价购进“XX牌腊肉”两箱共20kg。至2026年4月1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XX牌腊肉”中1.125kg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公司,剩余18.875kg以40元/kg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为777.5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强化部门联动,开展精准靶向监管

聚焦群众关切的肉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紧盯冷冻肉制品、散装腊肉等高风险食品品类,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执法工作格局。

2、规范抽检流程,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法定程序,对经营主体冷库贮存的肉制品开展随机抽样送检,全程操作规范、流程闭环。

3、坚持依法裁量,从严落实惩戒举措

立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监管要求,针对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坚持过罚相当、依法惩戒的原则,既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整治肉制品经营乱象,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和群众饮食安全。

4、深化以案促治,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以个案查办推动行业治理,通过查处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超标典型案件,深挖冷冻肉制品经营环节风险隐患,精准打击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强化辖区食品经营主体警示教育,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合规经营主体责任,自觉规范货品贮存、销售全流程管理。

案例二:抚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执法线索核查中,对抚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现场专项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多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及原料采购、食品加工、线上资质管理等方面。为压缩经营成本,该公司使用已过保质期的“苏鲁鲜味地锅饼”加工餐食,通过某外卖平台对外销售;将鸡肉丸加工后冒充牛肉丸掺假售卖,误导消费者。同时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核验供货商资质、留存票据及合格证明,食材来源无法溯源,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线上经营方面,企业证照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某外卖平台店铺资质;利用同一套证照、经营地址编造虚假备案,违规开设多家虚拟外卖店铺,规避日常监管,隐蔽实施违法经营。

处罚依据

1、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餐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鸡肉丸冒充牛肉丸掺假掺杂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采购食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置。

2、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资质档案,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编造虚假信息开设多家虚拟店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2026年7月1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聚焦新业态监管,针对一址多店、虚假备案、套用资质等“幽灵店铺”突出问题,深挖线上隐蔽违法行为,倒逼外卖平台落实入驻审核、动态巡检责任,从源头拦截虚假店铺上线。

2、坚持严管重罚,该案通过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财物及违法所得、罚款多重惩戒,释放食品安全“零容忍”信号,督促餐饮经营者压紧压实原料管控、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杜绝掺假逐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