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管理秩序,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鹰潭市民政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7家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1家)
1. 鹰潭市永乐之家老年公寓(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查,该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均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永乐之家老年公寓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二、给予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2家)
1. 鹰潭市旅游饭店协力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均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旅游饭店协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行政处罚。
2. 鹰潭市京剧票友联谊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均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京剧票友联谊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行政处罚。
三、给予警告行政处罚(4家)
1. 鹰潭市传统文化研究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支部书记等负责人更换未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程序,擅自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传统文化研究会给予警告处罚。
2. 鹰潭市足球协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所设分支机构球迷事业部不属于足球协会章程业务范围,且未履行内部决策、向社会公开等程序。球迷事业部设立后,单独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具体职能部门,单独发展会员和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开展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足球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 鹰潭市广场舞协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分支机构设置混乱,下设6大片区、1个大队、2个专业委员会,3个专项分会,同时设立不符合协会业务范围的旗袍分会等分支机构。所设分支机构在未履行内部决策、未向社会公开和未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等程序的前提下开展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鹰潭市广场舞协会给予警告处罚。
4. 鹰潭市道教养生研究协会(社会团体)
经查,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在拟任负责人未经政治审核和未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前提下,擅自召开换届选举大会,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鹰潭市道教养生研究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鹰潭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来源:鹰潭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