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6日,我市缴存职工梁某的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资金顺利到账,标志着我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公积金新政正式落地实施。该政策补齐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服务的短板,推动公积金使用场景从“购房安居”拓展至“提质宜居”,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的使用渠道。

一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多集中于购房还贷、租房、离退休等传统业务场景,已难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旧房翻新、新房精装等改善型居住消费的现实诉求。为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效能,市公积金中心紧扣惠民便民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公积金使用结构、丰富安居保障举措,上线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让沉淀的公积金资金真正“活起来、用起来、惠于民”,有效缓解职工家庭装修带来的资金压力。
新政落地后,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改造,切实破解群众装修融资难、资金周转压力大等难题,精准覆盖职工住房全生命周期的保障需求。为保障新政落地见效、业务办理高效顺畅,市公积金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秉持便民利民工作导向,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实行“一次申报、快速审核、及时到账”的服务模式,最大程度减少群众办事跑动,全面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首笔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的顺利办结,既是我市公积金部门深耕民生实事、优化政务服务的生动缩影,也是公积金制度从“保障基本安居”向“赋能品质宜居”迭代升级的重要里程碑。下一步,市公积金中心将持续做好新政宣传解读、业务指引和落地执行工作,持续迭代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不断拓展公积金惠民应用场景,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增强广大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本市人居环境提档升级与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有力动能。
关于自住住房装修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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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满足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 号)、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通知》(赣建金〔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试行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市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5年内或购买自住住房满15年以上(均以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为准),持不动产权证满半年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
提取主体:缴存人及配偶(所有提取人原则上需同时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房屋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翻建住房)。
如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符合提取情形:
1.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的房屋;
2.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3.本人及配偶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在冻结或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二、提取额度计算规则
1.单套封顶上限:最高15万元(提取金额计算标准:1200元/㎡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2.最大可提取金额: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面积核算金额、发票金额、封顶上限,四者取最小数值。
三、提取次数
一户一套限制:如夫妻名下多套住房,只能选其中一套办理装修提取,其余房屋不再享受该政策。10年之内同一缴存人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
四、办理要件
1.提取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可采用电子证照),需要提取配偶的,由配偶本人同时携带本人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可采用电子证照)及结婚证(可采用电子证照或通过大数据核验)和配偶本人一类银行卡/社保卡前来办理;
2.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卡/社保卡;
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承诺书;
5.载明产权人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装修费税务发票或建材采购税务发票,发票记载时间必须在文件公布日之后。
五、办理流程
1.缴存人线下办事处业务窗口提交申请;
2.材料受理齐全后,现场核验通过,完成审批;
3.审批通过后资金划转至提取人账户。
六、注意事项
1.发票开具时间12个月之内有效,装修提取资金仅限用于自住住房室内基础装修改造,不含家具、家电采购、庭院景观建设;
2.缴存人家庭已使用本套房屋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不影响本次装修提取资格;
3.严禁通过虚假伪造材料骗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人及其配偶仅支持同一套住房装修提取,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的住房及非住宅不执行该政策;
5.提取人未在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其办理该套住房装修提取时,需持有结婚证半年以上。
七、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试行期满,市中心结合资金个贷率、业务办理量、风险情况评估,报管委会决定延续、调整或终止。
八、其他事项
广大缴存人可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业务细则,具体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来源:抚观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