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发布3起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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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发布3起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进依法行政、创新执法方式、凝聚监督合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近期,南昌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评选工作。

本次评选面向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广泛征集,共收到各类案例96例。经业务骨干初筛、专家集中评审、专班复核终审三个环节严格把关,最终评选出典型案例11例,将分批对外发布。

本次推出第一批典型案例3例,其中行政执法类2例、行政执法监督类1例。

获评案例集中展示了相关县区和部门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强化执法监督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成效。在行政执法方面,生动展现了部门在规范执法程序、善用科技赋能、强化部门协作等方面的积极作为;在执法监督方面,充分体现了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优化监督方式、及时纠偏纠错、促进规范执法方面的显著成效。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工作,持续发挥典型案例“标杆引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推动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提质增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南昌市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

典型案例(第一批)

目 录

一、行政执法案例

1.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案

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二、行政执法监督案例

1.南昌县司法局纠正当场处罚程序问题推动类案治理

行政执法案例1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

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案

关键词:无人机巡检 AI识别

科技赋能行政执法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南昌市城管低空应用服务平台无人机巡检在新建区某自然村征迁地块通过AI识别技术发现一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低空巡检平台自动推送信息至市城市管理运行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将问题工单派送到所在属地执法中队进行处置。

(二)案情介绍

2025年9月8日,南昌市新建区城管执法大队接市城市管理运行服务平台派送问题线索案件,开展现场勘验与走访调查,经测量倾倒的建筑垃圾约3.5立方米,并在建筑垃圾堆中发现一张关键单据,单据显示建筑垃圾始发地为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小区。以此为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在线监管平台展开深度溯源:执法人员借助平台“运输管理-车辆抓取”“监管中心-轨迹回放”功能,结合单北斗实时定位技术,精准锁定涉事车辆,显示车牌信息、驾驶员信息及所属运输企业信息。轨迹回放功能清晰显示,涉事车辆不仅曾在该小区(建筑垃圾始发地)出现,还通过轨迹溯源确认,该车最终抵达涉案的随意倾倒点,并在此实施了建筑垃圾倾倒行为,车辆活动轨迹与现场的证据链完全吻合,完整印证了违法行为全过程。执法人员找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吴某所为。

二、处理结果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驾驶员吴某驾驶车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实施标准》,城管部门对企业给予警告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已履行到位。

三、案情解析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违法处置建筑垃圾问题频发,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等人员巡查难度较大的区域。运用科技赋能提升监管质效已势在必行。

(一)“无人机巡检+AI识别”降本增效

单台无人机巡检区域覆盖半径3-5公里,通过设置巡检线路,无人机自动起飞巡检返航,利用高空视角有效弥补人工巡查盲区,结合AI识别算法自动识别、抓拍乱倾倒问题并实时推送问题点位信息。与传统执法巡查相比,在巡查发现阶段可节约执法成本85%以上,问题发现及时率可提升80%以上。

(二)“单北斗定位”辅助取证

运用单北斗系统,将相关运输车辆轨迹数据接入平台。执法人员可根据无人机推送的点位信息经纬度进行倒查,对所有入库车辆轨迹进行筛选,判断轨迹与问题点位重合的疑似车辆,通过系统登记的车辆,协助执法人员锁定嫌疑车辆。

(三)“线上派遣”快速流转

巡检定位的现场照片和点位信息将迅速推送至城市管理运行服务平台,经审核后发送至执法人员手机。执法人员可查收并根据点位信息迅速开展核查反馈。

上述三个环节构成“自动发现—智能识别—轨迹溯源—线上派遣—快速处置”的全链条闭环。无人机巡检负责前端采集,AI识别负责自动筛选,单北斗平台负责轨迹比对,运行服务平台负责工单流转,各环节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了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易错点

无人机巡检采集的信息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因低空无人机巡查地点随机,无固定地点,目前仅可作为行政执法辅助技术手段,其拍摄的违法影像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证据。在执法实际中,需要与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调取的其他证据互为印证,确保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执法案例2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

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网络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 技术手段

证据固定 技术中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Q公司(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A、B两个广告平台投放化妆品引流广告,为其在C平台的网店矩阵导流。为获取不正当交易机会,当事人利用第三方技术手段,在广告跳转环节实施了如下操作:

1.跳转中的页面覆盖:伪造“李鬼”详情页。消费者点击A或B平台的广告后,并非直接进入C平台的真实商品详情页,而是先经过CID(Click-ID)跳转技术的处理,被导向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制作的高仿页面(下称“李鬼”详情页)。该页面在布局、板块、色调、字体上与C平台真实详情页高度一致,且包含“同品评价”“交易量”“买家秀”“评价”等标签,并设有二级页面(点击标签可跳转至仿冒的买家秀、评论下层页)。消费者仅从外观无法分辨真伪。须说明,CID技术本身属于中立的互联网广告跨平台归因技术,其功能在于识别广告点击来源与成交渠道,并不具有违法性。本案的违法性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当事人利用该技术主动插入、覆盖并自由编辑虚假的商品详情页,以此欺骗消费者。

2.跳转后的购买截留:仅保留真实交易按钮。“李鬼”详情页并未完全覆盖真实页面,而是保留了“加入购物车”和“购买”两个真实操作按钮。消费者点击任一按钮后,方可跳转至C平台的真实下单界面。一旦跳转,“李鬼”详情页立即消失,后续交易快照、订单记录均显示为C平台的真实商品详情页(内容干净无虚假信息)。

3.跳转外的内容造假:脱离平台编辑虚假信息。由于“李鬼”详情页实际运行于当事人及第三方公司控制的服务器上,不归属C平台管理,当事人可随时编辑其中的“评价”“交易量”“买家秀”等内容。经查,上述内容均为虚假编造,无真实交易基础。

二、处理结果

2025年6月25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实施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计算说明:为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办案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公司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公司通过调取当事人后台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成本凭证等资料,并结合“李鬼”详情页对应的订单明细进行逐笔核定,将审计结果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法定依据。

三、案件解析

(一)证据固定方式与取证流程

由于“李鬼”详情页具有随机出现、跳转后消失的特点,办案人员联合专业电子取证公司,采用以下取证流程:

1.聘请专业电子取证公司: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电子取证公司,使用专业取证设备对涉案广告跳转全过程进行实时镜像固定,对“李鬼”详情页及其二级页面的源代码、请求链接、页面元素进行哈希值校验和可信时间戳存证,出具电子数据取证报告,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2.模拟消费者行为:在A、B平台使用不同设备、不同IP地址反复点击涉案广告,利用屏幕录制软件全程记录跳转过程。

3.截取关键页面:分别截取“李鬼”详情页主页面、二级“买家秀”页面、真实购买按钮跳转后的C平台页面,形成时间戳证据链。

4.固定当事人后台数据:调取当事人与第三方公司的服务协议、后台编辑记录、虚假评价的上传日志,印证其主观故意。

5.公证保全:对上述全部电子取证过程(包括专业电子取证公司操作过程)申请公证。

(二)法律适用逻辑

办案中曾出现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争议。最终确定适用后者的理由如下:

行为本质:当事人并非简单发布虚假广告,而是通过技术手段(页面覆盖、跳转控制)系统性欺骗消费者,妨碍了C平台对自身商品详情页的正常管控。该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

执法效率:若适用《广告法》,需对海量的引流广告及每一“李鬼”页面内容逐一核查定性,工作量巨大,无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可从技术手段和竞争秩序角度整体评价,避免陷入对每项虚假标签的单项举证。

条款引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利用CID技术以高仿页面覆盖C平台真实商品详情页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覆盖”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页面,妨碍了C平台对自身商品详情页的正常展示与管控,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四、典型意义

1.明确了新型技术伪装行为的认定规则。本案突破了传统“页面展示即真实”的认知,将“跳转中插入高仿页面覆盖真实内容”的行为认定为网络不正当竞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技术路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参照样本。

2.提供了可复制的取证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通过“专业电子取证公司镜像固定+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固定流程,以及委托专业审计公司进行违法所得认定的做法,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增强了案例的可复制性和证据的权威性。

3.重申技术中立原则,强调行为违法性。本案中,当事人所使用的CID(Click-ID)技术本身属于中立的互联网广告归因技术,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违法性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利用该技术主动实施“李鬼”详情页覆盖、编造虚假评价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本案的处理明确区分了“技术中立”与“滥用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技术无罪、行为担责”的法理参照。

4.保护了多方主体权益。“李鬼”详情页不仅欺骗消费者(无法留存交易快照、维权困难),也损害了A、B平台的广告公信力和C平台的品牌商誉。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了网络交易秩序。

行政执法监督案例1

南昌县司法局纠正当场处罚程序问题

推动类案治理

关键词:当场处罚 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监督

类案治理 伴随式监督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乡镇开展执法常适用这一程序。

南昌县司法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乡镇办理的当场处罚案件时问题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适用错误,对本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处罚;二是权利保障缺位,处罚时未告知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三是前置程序缺失,对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方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未经责令改正和复查就直接作出行政处罚。以上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均属程序违法行为。

为此,南昌县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着力推动问题源头治理。

二、主要做法

1.梳理违法风险清单,精准识别执法问题。南昌县司法局印发《当场处罚程序违法风险清单》,明确各类事项处罚依据、幅度和程序要求,让监督人员“拿着清单去监督”,破解以往程序违法问题发现难、认定难困境。组织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开展“伴随式”监督,依据清单全程监督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2.编制口袋书指引,源头预防违法。编制《当场处罚程序提示口袋书》,采用简单易懂、便于记忆的形式,将法定程序总结为:亮证→全面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决定→当场送达。重点列明“全面告知”必须包含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罚款数额、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将法条转化为直接可用的实务指引,从源头减少程序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成效

通过聚焦当场处罚程序违法问题开展精准监督,南昌县有效遏制了程序违法易发多发的态势,实现了“纠正一个、规范一批、提升一片”的类案治理效果。经案卷评查,2026年1至3季度较2025年同期,全县当场处罚案件程序合规率由不足70%提升至92%以上,因程序违法引发的投诉和争议数量同比下降约六成,程序违法问题得到稳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