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安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从严整治旅游市场乱象,推动全市旅游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将2026年吉安市第七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吉安市查处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26年5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下级报请线索,反映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出境旅游经营资质)宣传、招徕游客前往越南旅游。经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游客前往越南开展旅游活动,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6年8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吉安市查处吉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6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举报,反映吉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预先安排研学旅游活动行程,租赁旅游大巴车,安排餐饮,购买门票,组织学生前往云天麓谷等旅游景点,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9月,吉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井冈山市查处尹某某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6年8月,井冈山管理局接有关部门线索移送函,反映导游尹某某在执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经查,尹某某在未取得所属旅行社合法委派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承接游客团队开展景区导游讲解服务,构成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尹某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6年9月,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五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遂川县查处江西省某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案
2026年7月,遂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西省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对不同年龄的游客提出了不同的事项,且未提供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构成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7月,遂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井冈山市查处左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7月,井冈山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发现左某某正向游客提供景区讲解。经查,左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带游客前往景区,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8月,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干县查处某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2026年7月,新干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新干县某旅行社未保存部分旅游活动的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构成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行为。
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8月,新干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文旅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