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差评诋毁同行被行拘13日 婺源一酒店经营者被判赔偿并公开道歉

恶意差评诋毁同行被行拘13日 婺源一酒店经营者被判赔偿并公开道歉

大江新闻讯 汪红鸾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记者江国稳报道:网络平台上的消费者点评是游客选择住宿、餐饮等服务时重要的参考依据。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店经营者利用评价机制恶意诋毁同行,造成竞争酒店名誉权损失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赔偿损失4万余元。

“房间隔音极差”“床单有头发”“房间里一股浓浓的发霉味”……2025年4月至5月,婺源县某酒店经营者俞某发现,其经营的酒店在某网络平台短期内冒出了多条差评。俞某一方面联系点评者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对点评者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核实。

经过初步了解,俞某怀疑这些差评并不是真实的消费者入住体验,于是向警方求助。经侦查,此事确系有人策划、恶意差评,而对方是另一家酒店的经营者。

原来,早在此事发生之前,俞某曾投诉朱某经营的酒店,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心怀怨恨的朱某遂在某网络平台多次利用他人身份下单,随后对俞某的酒店进行恶意差评,发布夸张甚至捏造的言论,影响了某酒店的正常经营。

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朱某构成编造虚假信息恶意差评,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受害者俞某认为,朱某的行为致使其酒店名誉受损,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在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虚构他人入住体验,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差评,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某酒店社会评价降低、客源减少、经营受损,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方式、损害影响范围相匹配,并结合在案证据以及某酒店客房数量、住宿单价、影响周期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在某网络平台连续3日向某酒店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全国性报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朱某承担;同时朱某需赔偿某酒店经济损失4万余元。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对商家服务进行评价是法定权利,但评价须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应当客观、公正。”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