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为推进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多部门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专栏,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领域,精选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规范解读,务求以公开促监督、以释法明边界、以透明赢公信!
一、基本案情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相关举报,称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范围内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侵犯了其享有独占经营权的“某香”水稻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经查,“某香”水稻品种为2020年通过审定;2022年11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授权。“某丝苗”水稻种子是2021年4月,通过审定,未获授权。经抽样送检,由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在江西省销售的“某丝苗”水稻种子,经检测,“某丝苗”与授权品种“某香”为相同品种。经查实,某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某香”品种权人授权,生产15625公斤该品种的水稻种子并销售给沃某公司,销售价格为9.6元/公斤,销售金额15万元,其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违法行为。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该种业公司主动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并获得品种权人出具的《谅解书》,且销售的侵权种子未出现因种子质量问题致使农民出现损失等负面报告,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7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有的种子从业主体存在法律意识不强、侵权侥幸心理等问题。针对市面上假冒、侵权水稻种子乱象,本案以刚性执法,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法律明确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种子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私自随便繁殖、售卖。不管是主体还是个人,未经允许就使用他人的已授权品种牟利,扰乱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相关提示
一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恪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生产、销售种子前,务必核查品种权属、授权许可文件,严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繁育、销售、推广授权品种,严禁套牌侵权、仿冒包装、私自扩繁等行为。二是种子经销商需健全进货查验与销售台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不采购来源不明、涉嫌侵权的种子。三是广大种植农户应通过正规渠道选购种子,优先选择审定合规、权属清晰的品种,不轻信低价套牌品种。购种时应当核对品种名称、授权信息、生产主体,留存购货票据、种子包装等资料,如发现种子涉嫌侵权假冒,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反映。
来源:宜春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