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6年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洪府规发〔20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26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98件,废止52件,宣布失效28件,予以修改9件,拟修改14件(详见附件)。对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修改内容形成修改后的文本,报市政府重新公布;对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组织修改并报市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68号发布,根据洪府发〔2023〕35号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是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在交易前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审批手续。项目交易申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等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编制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确定交易控制价。”
(二)将第五条中的“市发改委”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委”。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小额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四)删去第十六条。
(五)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建设单位、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规发〔2024〕5号)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在我市具备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经营正常。”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鲤鱼洲管理处所辖范围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洪府函〔2022〕102号)
将第二点修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20〕130号)
(一)将第二点第三段修改为:“坚持扶优扶强与公平竞争相结合。加大对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究的财政投入,扶持种业企业做优做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种业企业成长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将第五(四)点中的“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修改为“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补助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的通告》(洪府规发〔2025〕1号)
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
六、《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规发〔2026〕1号)
(一)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一)1、2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合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
(三)将第四(二)4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七、《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122号)
将“设定和实施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八、《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帮扶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洪府办字〔2022〕111号)
(一)删去第一(一)2点中的“特别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删去第一(二)3点中的“研究建立优质中小企业白名单发布、共享机制”。
(三)删去第二(四)7点中的“优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
(四)删去第三(六)15点中的“ ‘专精特新’ ”。
(五)删去第三(七)20点中的“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和“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将责任单位中的“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改为“各相关市直部门”。
九、《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现代针纺产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洪府办规发〔2025〕3号)
(一)将第二(一)3点中的“建立重点项目调度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开工建设、续建完工、竣工投产和达标达效等不同阶段实施全流程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新的动能”修改为“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推进保障工作,为产业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二)删去第二(四)11点中的“邀请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展现代针纺企业对接活动,强化我市现代针纺产业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发展”和“支持县区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符合分档条件的省级和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支持”。
(三)删去第二(五)15点中的“鼓励青山湖区纺织服装行业商会及相关龙头企业2025年底前制定‘青山湖针纺’团体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1项”。
(四)删去第二(七)19点中的“各县区积极开展带量采购,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五)删去第三(一)2点。
(六)删去第三(三)4点中的“支持企业技术合同交易,对技术交易的买卖双方给予技术交易补助,对技术合同登记方的累计技术交易额按照累进率予以资金补助”。
(七)删去第三(三)5、6点。
(八)将第三(四)7点修改为:“对广交会特装展位的参展企业,给予搭建费用50%、每届广交会每个展区最高2万元的支持;对参加境外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8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缴保费80%、每年最高80万元的支持;对海外仓建设运营的企业,按仓储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最高120万元的支持;对租用第三方海外仓服务的企业,给予仓储服务费用50%、每年最高120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展会、博览会等活动,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万元。”
(九)删去第三(五)9点中的“建立奖补机制,针对‘商会贷’专项担保产品开展情况进行奖励及补贴”。
(十)将责任单位中的“市科技局”修改为“市科创局”。
附件5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