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夕阳红” 江西发布4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守护“夕阳红” 江西发布4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老年人群体在指定监护、失能赡养、机构安全及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厘清养老机构看护边界、规范涉老消费市场提供重要裁判指引,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王政 记者王琨

高效审结指定监护人案

面对突发重疾陷入植物人状态急需提取存款救治的老人,法院打破常规,在确认其实际生存状态后,免去耗时的常规鉴定程序,仅用一个工作日便高效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指定,解了患者治病救命的燃眉之急。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姐妹,二人与精神发育迟滞的三妹陈某丙长期共同居住。2026年8月,陈某乙突发卒中,当日转入重症监护室,至开庭时已持续昏迷十余日,完全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医学上属持续性植物人状态。陈某乙每日救治费用高昂,前期治疗费用由弟弟陈某丁垫付三万余元,尚欠手术费五万元,家人难以承担。为提取陈某乙名下存款继续支付救治费用,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人民法院受理后,了解到陈某乙病情危急,立即赴医院现场调查。经查,陈某乙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对亲人互动无反应。经向该院求证,确认陈某乙处于辅助呼吸下的植物人生存状态,无意识反应,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情形。后又至当事人家中及民政部门实地调查,确认陈某乙未婚未育、父母均已过世,其他近亲属对指定陈某甲为监护人无异议,陈某甲系具备监护能力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家庭成员。当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某甲为其监护人。从立案至宣判,用时仅一个工作日。

释法明理化解赡养纠纷

针对失能老人的赡养与家庭财产纠纷,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及社区,将调解阵地前移至社区“和事厅”,通过背靠背疏导与释法明理,将可能引发多起诉讼的复杂家庭积怨在诉前实质性化解。

林某(男)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二子一女,1988年林某与家人失联。刘某独自抚养子女长大。两个儿子先后于2006年、2007年去世,2013年刘某去世。2017年,林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为101.2万元。因林某下落不明,家人认为其已死亡,经协商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2023年9月,某市救助站发现患突发脑溢血的林某,经救助后将患病的林某送回家中,其女儿林某甲夫妇承担了照顾林某的责任。后林某甲夫妇不堪重负,联系居委会要求林某两个病故儿子的配偶张某和王某共同赡养林某,或者返还应归林某所有的房屋补偿款。随后,居委会向当地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邀请检察机关、片区民警和社区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并秉持家事纠纷家里解,就近、就地、就便的“三就原则”,将调解地点选在社区的“和事厅”。林某甲要求张某和王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否则分别返还应归林某所有的房屋补偿款25万元。张某和王某则认为自身无赡养义务,分得的房屋补偿款已用于偿还丈夫治病的欠债,无财产返还林某。双方分歧大,矛盾尖锐。调解人员研判,如果不能调解成功,未来可能形成多个衍生诉讼,当事人将卷入烦琐的诉讼程序中,耗时耗力,且对失能老人林某的赡养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法官、检察官、片区民警和社区干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面对面交流、背靠背疏导,释法明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方案:由女儿林某甲负责赡养,儿媳张某和王某在林某有生之年分别补偿生活费400元/月,因林某康复治疗和生病住院产生的自负费用由张某和王某各负担25%,张某和王某无须返还房屋补偿款。

倒逼养老机构完善风险防控

针对失智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被同住室友推倒受伤的情况,法院明确判定,养老机构若未尽到对特护老人的合理安置与审慎管理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以此倒逼养老服务行业完善风险防控。

郑某与周某均为某老年公馆入住人员,入住前都确诊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养老机构将郑某与周某共同安置在同一房间居住。2022年8月3日,郑某在房门口被周某推倒受伤,事发时无护理人员在岗。事故发生后,某老年公馆工作人员将郑某及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4万元。郑某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并引发血栓,住院治疗108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9337.05元。各方协商赔偿未果后,郑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是郑某本次受伤的直接原因,周某因患阿尔茨海默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周某甲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老年公馆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明知两名老人均为失智人员,仍将他们安排同住,事故发生时现场无护理人员值守,未尽到审慎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人民法院判决由直接侵权人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某老年公馆承担30%赔偿责任。

推动“家用电梯”乱象整治

在居家适老化改造领域,针对不良商家将严禁载人的液压升降机虚假宣传为“家用电梯”销售给老年人的乱象,法院不仅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退货、挽回损失,更延伸司法职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促成专项排查整治,从源头上堵住涉老消费陷阱,筑牢老年人居家出行安全防线。

吴某为解决家中老人上下楼出行难题,计划在自建房楼梯加装家用载人电梯。某机械设备公司刻意混淆产品属性,将仅可载货、严禁载人的液压升降机,以“家用电梯”“简易载人电梯”名义对外宣传、推销,致使吴某产生错误认知并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设备安装。设备投用后,吴某发现存在卡滞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障老人安全乘坐。双方就退款、赔偿协商未果,吴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规载人电梯属特种设备,需完整生产许可、安装验收、定期维保全流程监管;液压升降平台仅作货物转运,无载人安全防护设计,商家虚构产品用途涉嫌消费欺诈,一旦发生老人坠落伤亡事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官立足涉老年人消费维权、人身安全保护双重导向,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特种设备监管规范,向某机械设备公司释明两类设备核心差异及违法经营后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液压升降机作退货处理,某机械设备公司全额返还设备货款,并一次性赔偿吴某安装拆除等全部损失。此外,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式制发司法建议书,提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规范产品标识,加大面向老年人群体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司法行政协同联动机制等建议。收到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相应开展了专项排查整治活动,重点查处涉案产品虚假宣传及销售等违法行为,同时面向老年人群体开展多场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老年消费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