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凤起朝阳小区被指外立面遭拆改,整改通知书下达两月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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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凤起朝阳小区被指外立面遭拆改,整改通知书下达两月未执行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肖哲、周章云

近日,南昌西湖区凤起朝阳小区业主向江南都市报反映,小区 2 号楼两户业主擅自拆改南向阳台玻璃窗,破坏经规划备案的统一公建化外立面。而属地街道办7月22日便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8月1日前恢复原状,但距今两个多月过去,整改始终未落地,业主称维权屡屡遭遇部门推诿。

公建化外立面遭私拆 整改通知逾期成“空文”

据悉,凤起朝阳小区紧邻朝阳中央公园,小区楼栋外立面及阳台门窗均经规划审批备案,属于统一封窗的公建化外立面小区,据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附件《不利因素提示》显示:2 号楼南阳台封闭需严格按照外立面效果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窗型与外观。

据业主反映,小区2号楼19楼一业主率先更换南面阳台玻璃窗,窗型、分格与原规划样式明显不符;随后,22楼一业主也开始拆改原有阳台窗。发现违规行为后,物业与业主多次向属地城管、街道办举报,朝农街道办事处于7月22日向涉事业主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其“破坏式拆改、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责令于2026年8月1日前恢复外立面原状。

然而截至今日,整改期限已过去两个多月,涉事阳台仍未恢复。“19楼已经装完了,22楼拆了就空在那儿,没人来管。”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已有60余名业主联名签署《业主联合整改催告函》,送至多个相关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整改时间表。业主们担忧,随着小区装修高峰期到来,若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后续会有更多业主效仿,最终破坏小区整体形象,也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整改期限已过仍未落实,属地城管部门称“整改到位最起码半年以上”

10月21日,为核实事件进展,记者找到朝农街道城管部门。面对记者“整改期限已过为何未执行”的提问,执法人员情绪较为激动,先是让记者“去问律师”,称执法有完整流程,整改到位“最起码半年以上”。

当记者追问逾期未改的原因时,该执法人员称,案件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公建化外立面,“我们是执法机关,他们不认定我们执法不了。”

随后记者前往朝农街道办事处,试图进一步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街道党政办工作人员表示,一线干部接受采访需经宣传部门统一对接,告知记者需先联系区委宣传部,拒绝直接回应问题。

西湖区委宣传部协调后街道办回应:问题卡在技术认定环节

当日,记者在联系西湖区委宣传部后,朝农街道办安排专人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说明了案件的执法流程与当前卡点。

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执法部门已对两户涉事业主正式立案并现场取证,下达整改通知书程序合法。但案件后续处罚与强制执行,必须以规划部门的技术认定为依据。“根据《江西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做技术认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外立面的范围、公建化的标准,我们没有专业判定权,必须以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认定为准。” 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街道办已正式发函至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技术认定,同时也发函给项目原设计单位协助研判。其坦言,目前江西省没有关于公建化外立面判定的明文规范,也导致认定周期无法明确预估。

针对“案件是否停滞”的质疑,工作人员解释称,“技术认定及调查取证期间依法不计入执法办案期限,街道办一直在跟进催促,这周还在跟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争取尽快出结果。”

街道办同时透露,已与两户涉事业主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若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终认定属于公建化外立面,两户业主将自行按原规划恢复窗户原状;若认定不属于公建化外立面范畴,街道办则无法进行干预。

但对于街道办的解释,业主方面提出了质疑:整改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认定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为何现在又以“需要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由拖延执行?如果连执法部门都无法判定是否违规,当初的整改通知书是依据什么作出的?

10月22日,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应记者称,他们早已在赣政通平台回复城管部门,“该小区验收时是符合相关要求的,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由城管部门来处罚。”针对街道办和城管等部门所说的“涉事拆改的外立面需要他们认定”其表示并不知情。

对于此事,江南都市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

律师:执法不得无限期搁置

针对凤起朝阳小区外立面拆改纠纷,北京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徐彩云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物外立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涉事业主擅自拆改更换阳台玻璃窗,一方面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构成民事违约,同时涉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外观,属于行政违法,同时还对小区其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侵害,其他业主有权要求侵权业主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针对目前执法停滞的现状,徐彩云律师指出,执法机关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涉事业主逾期不履行,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催告程序。技术认定不能简单成为搁置全部执法工作的理由,同时技术认定应当有合理办理时限,不能无限期拖延。若部门之间出现函件流转不畅、职责认知分歧,行政机关内部应当主动协调,不能将内部履职矛盾转化为群众维权的障碍,其他业主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效能监督部门反映部门履职衔接不畅问题。

记者手记

一纸整改通知下达两月,违规拆改却纹丝不动,凤起朝阳小区的这场外立面纠纷,核心矛盾在于部门权责衔接出现堵点。采访中,街道称需要自规局出具技术认定才能推进执法,可自规局却表示并不知情该认定事项,两个部门说法相悖,让业主维权卡在中间。

正如律师所言,外立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私改窗型既违背购房约定,也涉嫌行政违法。执法讲究程序,但程序不等于无限期搁置。整改通知书已经先期认定“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逾期后本应及时催告、跟进处置,不能拿技术认定当作暂缓执法的挡箭牌。部门内部职责分歧、函件流转不畅,不该转化为群众维权的障碍。

公建化外立面管控,事关小区风貌、居住安全和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基层治理不能各说各话,更不能出现“谁都管、谁都不落地”的局面。期待相关部门主动协同厘清边界,尽快拿出明确处置时间表,让整改通知书不再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