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2026年度第一批长护险定点机构申请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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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2026年度第一批长护险定点机构申请开始受理

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发〔2026〕11号)、《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新余市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工作条件的下列机构:

(一)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受理时间

2026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工作时间内)。

三、受理地点

申请机构向注册地所属医保部门申请,受理地址如下:

序号

受理部门

受理科室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

1

市医保中心

长护科

0790-6736906

仰天东大道人力资源市场四楼4002室

2

渝水区医保局

长护股

0790-7103507

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西面1003室

3

分宜县医保局

医药服务股

0790-5811588

分宜县开物大道288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18室

4

仙女湖区医保

长护股

0790-6851000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

注:双休日期间可到市、县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提交材料(工作时间9:00—17:00)。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2.具备法人资格;

3.配备长期照护师、医护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4.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5.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6.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7.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我市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护理服务类型及其申请条件: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长期护理专区,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具备长期照护师资格的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具备医疗资质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在我市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资人)花名册;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资人)花名册;

4.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近3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6.申请开展机构护理服务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7.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8.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或承诺书;

9.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10.业务用房消防验收审批意见;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信用行为承诺书(附件2)。

申请材料中涉及时间节点的,截止日期以申请受理当日为准。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复印件或扫描件须清晰可辨),且全部使用A4纸制作,按材料顺序编制目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份);另将所有申请材料按页码顺序扫描成PDF文件保存至U盘,用制式档案袋统一封装后于封口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同分处理规则

机构按遴评分排名,若符合条件的机构出现打分相同情况,根据遴选数量抽签决定入选机构。

七、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对照本通告条件自查合格后,在受理时限内,向注册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体资质材料的原件也需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3.综合评估: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

4.结果公示:综合评估合格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协议,确定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附件1: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2:信用行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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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