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环境违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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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环境违法类)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执法、精准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纵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大气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现公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

一

芦溪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8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引风机未开启,处于停运状态,生产所产生的废气无法收集引流至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章第一节第五项,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企业达标排放的关键保障,擅自停运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性质恶劣、隐患巨大。本案警示广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步维护,不得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执法部门通过现场突击检查,及时锁定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充分彰显了严格执法的决心。企业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健全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二

上栗县某新型材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4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栗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7000万块煤矸石页岩砖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原料制备车间(破碎工艺)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废气收集管网破损,破碎工艺在生产,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其及时整改等情节,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治污设施管网破损却仍继续生产,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反映出企业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的缺失。本案中,执法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情节,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企业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将环保设施运维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也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

三

江西省上栗县某矿业公司违反精细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6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开采加工60万吨辉绿岩建筑材料生产线项目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开采区有成品石灰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矿山开采企业落实精细化管理不仅是环保要求,更是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的内在需要。本案中,成品石灰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暴露出企业在物料管理环节的严重疏漏。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有力推动了矿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纵深开展。相关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物料堆放、运输、装卸等各环节的扬尘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减少粉尘排放,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

上栗县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4日,萍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萍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电子通讯设备生产线项目正在运行,8号注塑机集气管破裂,6号注塑机和13号注塑机集气管未连接机器废气出口,导致注塑工艺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未有效收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治理设施失效或未按规定使用,将直接导致废气无组织排放。本案警示涉VOCs排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安装、使用和维护治污设施,加强对集气管道、连接装置等关键部件的日常检查,确保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完好有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查处,有效遏制了企业“重生产、轻环保”的不良倾向,推动工业企业持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五

莲花县某矿业公司未采取控制减少粉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4日,萍乡市莲花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的某镁质粘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部分排土场以及建筑固废(砖头)及黄色土方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措施,矿区内道路积尘较重,涉嫌未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萍乡市莲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露天堆放物料、道路积尘严重等问题,看似轻微,实则是扬尘污染的重要源头。本案表明,生态环境执法对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同样保持高压态势,上级交办与属地查处的联动机制运行高效。矿山企业应当举一反三,严格落实物料遮盖、洒水降尘、道路清扫等常态化防尘措施,将精细化管理融入日常生产经营全过程。广大企业要增强环保自觉,主动排查整改各类环境问题,为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供稿:萍乡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