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试行)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满足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 号)、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通知》(赣建金〔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试行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市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5年内或购买自住住房满15年以上(均以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为准),持不动产权证满半年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
提取主体:缴存人及配偶(所有提取人原则上需同时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房屋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翻建住房)。
如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符合提取情形:
1.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的房屋;
2.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3.本人及配偶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在冻结或列入中心黑名单的。
二、提取额度计算规则
1.单套封顶上限:最高15万元(提取金额计算标准:1200元/㎡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2.最大可提取金额: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面积核算金额、发票金额、封顶上限,四者取最小数值。
三、提取次数
一户一套限制:如夫妻名下多套住房,只能选其中一套办理装修提取,其余房屋不再享受该政策。10年之内同一缴存人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
四、办理要件
1.提取人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可采用电子证照),需要提取配偶的,由配偶本人同时携带本人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可采用电子证照)及结婚证(可采用电子证照或通过大数据核验)和配偶本人一类银行卡/社保卡前来办理;
2.提取人本人一类银行卡/社保卡;
3.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承诺书;
5.载明产权人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装修费税务发票或建材采购税务发票,发票记载时间必须在文件公布日之后。
五、办理流程
1.缴存人线下办事处业务窗口提交申请;
2.材料受理齐全后,现场核验通过,完成审批;
3.审批通过后资金划转至提取人账户。
六、注意事项
1.发票开具时间12个月之内有效,装修提取资金仅限用于自住住房室内基础装修改造,不含家具、家电采购、庭院景观建设;
2.缴存人家庭已使用本套房屋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不影响本次装修提取资格;
3.严禁通过虚假伪造材料骗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人及其配偶仅支持同一套住房装修提取,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的住房及非住宅不执行该政策;
5.提取人未在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其办理该套住房装修提取时,需持有结婚证半年以上。
七、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试行期满,市中心结合资金个贷率、业务办理量、风险情况评估,报管委会决定延续、调整或终止。
八、其他事项
广大缴存人可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业务细则,具体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委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2日
来源: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