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通报:4家环保服务机构伪造监测数据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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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通报:4家环保服务机构伪造监测数据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查

南昌市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

一

案例:江西柘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环保服务机构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案情简介】

2026年9月,针对媒体曝光线索,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联合省、市生态环境及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江西柘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联合调查。经核查,2025年9月至2026年9月期间,该公司在承接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存在物料衡算异常、采样条件不满足要求、实验基础条件缺失、直接篡改编造数据等多项主观故意实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案期间,该公司累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35份,涉及检测服务费80.7704万元。

除此之外,南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问题线索,于2026年8月分别对南昌市经开区、高新区、南昌县三家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试剂耗材、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台账,核查试剂库存,调取LIMS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内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联合省、市检测专家开展技术复核等方式,查实上述三家公司存在伪造原始监测记录与监测数据、未开展现场监测直接出具报告等多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案违法所得均超30万元。

【查处情况】

上述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将4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人。

【启示意义】

一是坚守环境监测数据底线,认清数据造假危害后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污染治理的“生命线”,数据真实性直接关系环境治理成效。4家检测公司采用篡改检测时间、不开展现场采样、伪造检测数据等多种造假手段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背离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不仅扰乱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造成环境状况误判,还会帮助排污主体掩盖真实排污情况,破坏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所有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监测技术规范,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绝不能把监测业务当成牟利工具,触碰监测数据造假的法律红线。

二是多部门联合调查协同发力,提升监测造假查办效能。本案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打破单一部门监管壁垒,有效破解监测数据造假取证难问题。监测造假违法行为涉及实验耗材、采样器具、实验室条件、业务合同等多个维度,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难以全面固定证据,要健全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协同开展现场核查、证据固定、案情研判,提升复杂监测违法案件查办质效。

三是坚持行刑衔接刚性落实,压实第三方机构主体责任。监测造假不仅损害监测数据公信力,还会误导污染治理决策,社会危害性突出。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在实验室能力建设、现场采样、实验分析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弄虚作假,一旦违法所得达到刑事标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监管层面要持续强化行刑衔接,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对情节严重的监测造假案件坚决移送。同时持续引导行业自律,督促机构完善实验室管理体系,杜绝无能力承接业务、编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守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

二

案例:南昌市安义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2025年10月3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安义县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5年10月10日,该公司对赣A****8车辆检测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显示,移动摄像头视频第9分47秒至48秒、第13分21秒后均出现黑烟现象,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350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条“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对检验(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上传的检测数据,利用大数据平台AI分析非现场监管功能,挖掘并查处了一大批典型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本案的成功办理,有以下启示意义。

一、提示检验机构必须严守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移动源污染治理的重要关口。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本案中,车辆排放已出现明显可见烟度,内部审核把关不严,依据GB 3847-2018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与视频证据运用成效明显。 本案通过网络巡查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移动摄像头视频监控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线上巡查+线下核查”联动机制,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效能。

三、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裁量、过罚相当。 本案参照裁量基准,结合该公司首次违法、及时整改、召回重检合格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既体现对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从严监管,也体现过罚相当和宽严相济。

四、对机动车检验行业具有警示作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履行法定检验职责,完善视频监控、数据留存、异常复核和人员培训等内控制度,坚决杜绝“带病出具合格报告”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取消检验资格,并影响信用记录和行业声誉。有利于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企、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

案例:江西某环保服务公司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针对上级反馈预警线索,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2026年3月24日,该公司在某公司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排口采集水样,采用《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进行检测,并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经核查原始记录,案涉水样总氮浓度约69.1mg/L,高于《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规定的1.00mg/L分界值,现场实际水样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为5.3%,超出该标准第12.3条“当样品总氮含量>1.00mg/L时,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5%”的质控要求;同批次均质标准质控平行样品相对偏差为6.7%,进一步佐证检测过程存在质量控制缺陷。

经调查,该公司在实验分析及报告审核环节,相关岗位人员均未对平行双样质控指标开展符合性核查,未能识别质控数据超标异常,便出具并对外交付案涉检测报告。委托方于2026年7月通过专家论证认定该组监测数据失真、无效。2026年8月14日,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组织3名生态环境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一致认定该公司本次总氮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未达到HJ 636-2012及配套监测规范要求,对应总氮检测结果不予采信。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及第三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案涉检测报告对应的监测服务费3030元未实际支付、不存在违法所得,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启示意义】

一是预警线索精准发力,提升非现场监管效能。本案线索来源于上级反馈的预警任务,体现了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量大、专业性强,单纯依靠传统现场检查难以全面发现问题。要充分发挥在线监测、数据比对、异常预警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的作用,对预警线索快速响应、精准核查,提高执法靶向性和效率。

二是技术论证支撑定性,破解监测数据失真认定难题。监测数据是否失真、是否因不遵守技术规范所致,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判断。本案通过组织生态环境相关专业专家对质控超标问题进行技术论证,以专家组函审意见作为关键证据,为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决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对专业性强、技术争议大的监测违法案件,要善于借助专家力量,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