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新闻讯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宇报道:10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聚焦老年人指定监护、失能老人赡养及衍生财产纠纷、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四个方面,旨在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老人突发重疾处于植物人状态 可不经鉴定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陈某甲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亲姐妹,二人与智力残疾的三妹陈某丙长期共同居住。2026年8月,陈某乙突发卒中,当日转入ICU重症监护室,至开庭时已持续昏迷十余日,完全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医学上属持续性植物人状态。陈某乙每日救治费用高昂,前期治疗费用由弟弟陈某丁垫付三万余元,尚欠手术费五万元,家人难以承担。为提取陈某乙名下存款继续支付救治费用,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后,了解到陈某乙病情危急,立即赴医院现场调查。经查,陈某乙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对亲人互动无反应。经向该院求证,确认陈某乙处于辅助呼吸下的植物人生存状态,无意识反应,属于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情形。后又至当事人家中及民政部门实地调查,确认陈某乙未婚未育、父母均已过世,其他近亲属对指定陈某甲为监护人无异议,陈某甲系具备监护能力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家庭成员。当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陈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某甲为其监护人。从立案至宣判,全程用时仅一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程序回应现实之需与百姓之急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但本案中陈某乙突发重疾,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救治需求紧迫。如按常规通过委托鉴定确认陈某乙行为能力,程序上耗时较长,极可能耽误后续治疗。为此,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急群众之所急,立即启动多渠道实地调查,在确认其生存状态、家庭状况的基础上,及时高效作出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的判决。
多方联合+就地调解 诉前化解失能老人赡养及家庭财产纠纷——林某与林某甲、王某、张某赡养纠纷、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林某(男)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二子一女,1988年林某与家人失联。刘某独自抚养子女长大。两个儿子先后于2006年、2007年去世,2013年刘某去世。2017年,林某与刘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为101.2万元。因林某下落不明,家人认为其已死亡,经协商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2023年9月,某市救助站发现患突发脑溢血的林某,经救助后将患病的林某送回家中,其女儿林某甲夫妇承担了照顾林某的责任。后林某甲夫妇不堪重负,联系居委会要求林某两个病故儿子的配偶张某和王某共同赡养林某,或者返还应归林某所有的房屋补偿款。随后,居委会向当地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申请调解。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邀请检察机关、片区民警和社区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并秉持家事纠纷家里解,就近、就地、就便的“三就原则”,将调解地点选在社区的“和事厅”。林某甲要求张某和王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否则分别返还应归林某所有的房屋补偿款25万元。张某和王某则认为自身无赡养义务,分得的房屋补偿款已用于偿还丈夫治病的欠债,无财产返还林某。双方分歧极大,情绪激动,矛盾尖锐。调解人员研判如果不能调解成功,未来可能形成多个衍生诉讼,当事人将卷入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耗时耗力,且对失能老人林某的赡养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法官、检察官、片区民警和社区干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面对面交流、背靠背疏导,释法明理。最终,各方达成调解方案:由女儿林某甲负责赡养,儿媳张某和王某在林某有生之年分别补偿生活费400元/月,因林某康复治疗和生病住院产生的自负费用由张某和王某各负担25%,张某和王某无需返还房屋补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失能老人赡养及衍生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研判涉老家庭纠纷的复杂性和情、法、理交融特点,把诉调对接向社区延伸,通过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社区共同调解,围绕保护失能老人合法权益这一核心问题,释法说理、以情动人,就地高效实质化解失能老年人赡养纠纷和家庭财产纠纷,也避免了“一案起多案生”,践行了“抓前端、治未病”、实质性化解矛盾理念,对同类纠纷化解有示范作用。
失智老人被室友推倒受伤 养老机构依法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郑某诉周某、周某甲、某老年公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周某均为某老年公馆入住人员,入住前都确诊患有老年痴呆。养老机构将郑某与周某共同安置在同一房间居住。2022年8月3日,郑某在房门口被周某推倒受伤,事发时无护理人员在岗。事故发生后某老年公馆工作人员将郑某及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4万元。郑某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并引发血栓,住院治疗108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9337.05元。各方协商赔偿无果后,郑某诉至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是郑某本次受伤的直接原因,周某因患老年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周某甲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老年公馆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明知两名老人均为失智人员,仍将二人安排同住,事故发生时现场无护理人员值守,未尽到审慎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人民法院判决由直接侵权人周某及其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某老年公馆承担3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群体入住养老机构需求不断增长,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责任日益凸显。本案明确养老机构对于患有老年痴呆、需要特别照顾的特护老人,负有更高的事前管理、合理安置、日常巡查义务,不能仅以事后补救行为免除因自身管理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根据各方过错依法合理划分直接侵权人与养老机构的责任比例,既充分保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推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规范养老服务,推动树立“预防优先、科学管护”的服务理念,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以司法建议助推源头治理“假电梯”乱象 筑牢老年人居家出行安全防线——吴某诉某机械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为解决家中老人上下楼出行难题,计划在自建房楼梯加装家用载人电梯。某机械设备公司刻意混淆产品属性,将仅可载货、严禁载人的液压升降机,以“家用电梯”“简易载人电梯”名义对外宣传、推销,致使吴某产生错误认知并签订买卖合同、完成设备安装。设备投用后,吴某发现存在卡滞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障老人安全乘坐。双方就退款、赔偿协商无果,吴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规载人电梯属特种设备,需完整生产许可、安装验收、定期维保全流程监管;液压升降平台仅作货物转运,无载人安全防护设计,商家虚构产品用途属于消费欺诈,一旦发生老人坠落伤亡事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官立足涉老年消费维权、人身安全保护双重导向,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特种设备监管规范,向某机械设备公司释明两类设备核心差异及违法经营后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液压升降机作退货处理,某机械设备公司全额返还设备货款,并一次性赔偿吴某安装拆除等全部损失。此外,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正式制发司法建议书,提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规范产品标识,加大面向老年群体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司法行政协同联动机制等建议。收到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相应开展了专项排查整治活动,重点查处涉案产品虚假宣传及销售等违法行为,同时面对老年群体开展多场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老年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典型意义
当前,加装电梯是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常见选择。本案聚焦居家适老化改造中的老年消费陷阱,以柔性调解一次性化解纠纷,全额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避免当事人维权诉累。同时,以司法建议助推源头治理,将个案中发现的将载货电梯作为载人电梯宣传并售卖的行业乱象,及时反馈监管部门,推动治理环节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形成“司法推动、行政监管、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