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偷200多只土鸡再低价卖出挥霍 男子获刑两年半并处罚金

5个月偷200多只土鸡再低价卖出挥霍 男子获刑两年半并处罚金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邓伟 吴子懿 记者刘学龙)近日,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跨乡镇流窜盗窃土鸡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村民报警称土鸡被盗

近期,广昌县多个派出所陆续接到辖区村民报警,均称家中饲养的土鸡被盗。

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奔赴各失窃村落勘查现场、梳理线索。为确保案件取证规范、打击到位,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全面固定现场痕迹等核心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案为系列盗窃案,并锁定有盗窃家禽前科的男子刘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1月,警方依法对刘某传唤讯问,在证据支撑和审讯攻坚下,他如实交代了系列盗窃事实。

5个月作案30余次

经查,刘某利用偏远自然村夜间人员稀少、部分农户鸡舍未安装公共视频设备等漏洞,刻意选择凌晨时段实施盗窃。

2025年8月到2026年1月,刘某先后流窜广昌县数十个自然村,累计实施盗窃30余次,盗窃村民家的土鸡200余只。每次作案得手后,他都会迅速将土鸡低价卖给收赃人员进行套现,非法所得全部被用于个人挥霍享乐。

面对确凿的证据,刘某对自己多次跨区域盗窃农户家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区域多次实施盗窃,作案频次高、受害农户多、波及范围广,主观恶性较深,存在较大社会危险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针对不少群众“偷几只鸡不算大事、不算犯罪”的普遍误区,办案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看似不起眼的小偷小摸,一旦次数多、情节恶劣,依然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公民的私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呼吁广大农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夜间及时关好、锁牢鸡舍门窗,做好家禽圈养防护;有条件的农户可在禽舍周边加装公共视频设备,补齐安防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