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赣州市应急管理局、赣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切实做好《细则》实施工作,特以问答形式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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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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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举报?
分为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应当同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不愿披露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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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渠道有哪些?
举报人可向监管部门直接举报,还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系统、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途径,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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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哪些情形?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矿山企业私挖盗采、明停暗开、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存在隐蔽作业面、监控造假、超员下井、违法违规分包转包、不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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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与安全生产工作无关的;
(二)无明确举报的对象或者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的,或者已经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四)属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但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五)举报事项已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
(六)举报事项涉及正在组织调查或者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被举报单位已经破产、解散或者注销,或者被举报个人已经死亡的;
(八)通过举报方式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事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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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情形有哪些?
实名举报给予奖励,匿名举报不予奖励。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10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每人每月涉及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5%;对举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的内部从业人员奖励金额上浮2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对被举报对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五)对被举报对象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六)对被举报对象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安全排查台账、安全隐患虚假整改、安全培训与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制度“浮于纸面”、篡改监测设备数据、迎检临时伪装、事故瞒报毁证、串通中介造假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伪造或篡改检测数据,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伪造委托手续或条件,违规开展业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
(八)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事项涉及两项及以上的,不累计奖励,按其中最高单项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不予奖励情形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无法确定举报人或举报人拒不配合核查,导致举报事实无法查清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生产经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正在按程序整改或已整改完毕的;
(五)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指导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因企业强制要求违反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形除外);
(六)举报人存在就举报事项向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有偿撤销举报等敲诈勒索情节的;
(七)举报人参与违法行为实施,或者通过教唆,授意等方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八)举报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作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监管部门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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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属实如何领取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登记举报内容,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应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及与举报人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给受理举报的部门;内部员工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还需提供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打卡记录等。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逾期未及时提供有关有效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受理举报的部门核实后,将举报核查材料、处罚决定书、《举报奖励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举报奖励,对存有争议、不明的举报奖励,由应急管理、受理和举报等部门会商研判共同确定。一般事故隐患申请发放举报奖励无需提供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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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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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举报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举报人非故意过失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作案捏造事实等恶意举报的行为,以及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监管单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赣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