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无证经营农药、违规使用“瘦肉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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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无证经营农药、违规使用“瘦肉精”等

近日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了一批

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

综合整治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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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胡某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案

2025年9月28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高安市某农药店检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农药登记证号:PD202302**;14-羟基芸苔素甾醇可溶液剂农药,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Y25-SZ-1208)显示14-羟基芸苔素甾醇质量分数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胡某共销售14-羟基芸苔素甾醇可溶液剂农药80瓶,违法所得为800元,剩余40瓶未销售。根据规定,高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胡某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0瓶;3.处罚款8000元。

案例二

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5月12日,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铜鼓县某农资店排查发现,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19日到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续证手续,持续无证经营农药。经查,自2023年6月30日起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该农资店法人未依法申办延续许可,长期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其中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累计进货货值26794元,案发时店内及仓库留存库存农药货值10641.9元,扣除库存后,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对外销售农药货值16152.1元,实际销售收入17928元。根据规定,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的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17928元;3.处罚款8076.05元。

案例三

江西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卫生用农药案

2026年6月3日,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称江西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FCXLAB草本御蚊液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表述,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FCXLAB草本御蚊液产品(批号20260302,生产日期20260302)共1000瓶,销售价格为0.90元/瓶,货值金额为900元,共销售了1000瓶,违法所得900元。根据规定,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奉新县某农药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10月,省级农业投入品交叉执法抽检组前往奉新县某农药经营部进行农药交叉抽检。执法人员对该店内销售的“辛硫·三唑磷”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经过检验,该农药产品三唑磷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深入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辛硫·三唑磷”320瓶,已销售73瓶,销售价为8元/瓶,已实现销售收入合计为584元,库存还有247瓶,总货值金额为2560元。针对初检不合格后当事人提出的复检异议,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申请,由省厅通过视频连线现场核验、多方共同确认的规范化方式开展复检工作,确认检验结论无误。根据规定,奉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247瓶;2.没收违法所得584元;3.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584元。

案例五

宜丰县龙某秀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案

2026年3月26日下午,宜丰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到达宜丰县棠浦镇龙某秀肉牛养殖场,对该养殖场肉牛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5头肉牛尿样,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5份牛尿样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执法人员当即对样品进行封样,填写《江西省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送)样单》,次日将封样样品寄送至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4月8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检5份牛尿样品中均检出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该物质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明令禁止使用的β-兴奋剂类违禁药物。经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对涉案5头肉牛作无害化处理,并于2026年4月21日将本案移送宜丰县公安局处理。

案例六

丰城某某兽药店经营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兽药案

2026年5月16日,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称投诉人2026年5月9日在京东商城“某某动保店”购买兽药替米考星注射液,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兽药追溯码扫描,显示追溯码不正确,产品标签还写明适应症主要用于猪喘气病、猪胸膜炎、猪肺疫、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流感等疾病,与法定说明书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4月6日、5月9日在京东商城网店各销售1盒涉案替米考星注射液,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储区现场发现未售出的替米考星注射液共计8盒。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兽药标签进行查验,确认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与法定兽药标准批准内容不一致。根据规定,丰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替米考星注射液8盒;3.没收违法所得59.6元;4.处罚款1192元。

案例七

上高县某某动保兽药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6年4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上高县锦江大市场“上高县某某动保兽药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牛羊猪流感咳喘双效”“特效鸡病液”涉嫌违法。经查,“牛羊猪流感咳喘双效”兽药盒套内装有2个兽药包装,分别为“麻杏石甘注射液”和“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描二维码,提示追溯码不正确,显示无商品名、有生产企业名称。本机关已向生产企业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核实涉案产品信息。“特效鸡病液”经扫描二维码,结果与包装说明书等信息相符,但包装标签上“特效鸡病液”字样与批准内容不一致,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2盒登记保存的“特效鸡病液”退回生产企业,并将产品线索移送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另查明,该门店于2026年3月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兽药。涉案2种兽药均从上门推销的不相识业务员处购进,有购进记录、无销售记录。经调查,涉案兽药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10元。 根据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2盒“牛羊猪流感咳喘双效”假兽药,待作无害化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3.处罚款59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查验、销售台账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

上高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5年5月23日,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农资经营场所日常巡查时发现,上高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经营门店内混放有2瓶过期的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在门店仓储过道处存放有4袋共36公斤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经查,当事人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仅为常规农药,不具备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资质。当事人辩称涉案限制使用农药为自用,但现场查获数量与其实际自用需求明显不匹配,且涉案农药均存放于经营场所内,以销售为目的,依法视同销售,至案发时涉案限制使用农药尚未对外销售。根据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限制使用农药(2瓶水胺硫磷共1千克、36千克克百威);2.处罚款5100元。

案例九

陈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6月16日,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田心镇江南村农贸市场现场检查时,发现流动摊贩陈某某驾驶绿色五轮电动车售卖农药、种子及肥料。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车上存放的19种农药进行清点登记并先行登记保存,包括“精草铵膦铵盐10%”“吡虫啉10%”等产品共353件,货值金额合计1408.4元。现场查明当事人已销售3瓶“精草铵膦铵盐”,每瓶售价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根据规定,上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19种共353件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罚款5000元。

具体处罚结果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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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