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两起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两家家具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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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布两起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两家家具企业被罚

来源:吉安发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5日,永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丰县某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除尘器、车间现场等积尘严重;木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相关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阶次B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厂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6日,青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原区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业现场未见清扫制度,未见粉尘清扫记录,未规范清扫,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问题属于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0.8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吉安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