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 南昌公布7起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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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 南昌公布7起处罚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南昌市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南昌市第四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虚假宣传;合同缺项;拒不缴纳质量保证金;使用黑导提供服务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江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误导旅游者参团报名的问题。经查,该旅行社存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多项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8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6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000元、自该公司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对涉案黑导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擅自转团;未投保责任险;拒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案

接上级交办,南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问题。经查,该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9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自该公司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案

在协助处理一件旅游纠纷中,主动发现江西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包车台账中,用于运输游客的9座车辆行驶证显示为非营运车辆。经查,旅行社向个人采购运输服务,该个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对责任人员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案

执法人员网络巡查中发现,江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背游客意愿,擅自转团,对游客实际行程造成严重影响。该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9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昌市查处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委派的导游兜售物品;合同缺项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新建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宣传与实际产品不符。经查,该旅行社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委派的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6月,新建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警告,罚款17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2000元;对涉案导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南昌市查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导游带团期间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经查,该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期间,在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银鱼肉丝零食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8月,南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