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饶市玉山县毛某擅自倾倒一般工业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上饶市玉山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玉山县某乡镇有人擅自倾倒工业固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在玉山县万年青鸡头山矿区内和玉山县岩瑞镇龙琴社区两处点位,存在非法倾倒的工业固废。经称重,两处点位工业固废共计464.9吨。现场检查时,非法倾倒工业固废人员已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与属地公安部门加强执法联动,调阅沿路视频监控,做好沿途群众排查走访,精准锁定违法当事人为毛某。经调查,毛某自认为矿区和偏远农村社区环境监管力度弱,侥幸心理作祟,便实施了擅自倾倒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结合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涉及处置量(a)/吨(200≤a
【案件启示】
本案暴露出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将“降低成本、省事省心”置于生态环境保护之上,误将偏远矿区、农村社区视为监管“真空地带”和违法“成本洼地”。然而,从群众投诉举报的快速响应,到视频监控体系的排查锁定,再到依法依规处以罚款,环环相扣的执法链条完整展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刚性约束,彻底击碎了“查不到、罚不重”的侥幸幻想。本案深刻警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转移、擅自倾倒等方式规避环保责任的行为,终将付出更为沉重的经济代价和信用代价。
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4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邮寄移送的《检察建议书》及线索材料,反映2023年11月,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在王某租用的上饶市余干县高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现场查获废胶片16.61吨。经司法鉴定,该批废胶片属于危险废物(HW16)。检察部门要求对王某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核查,王某为浙江省仙居县居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高新区某厂房,以收取加工费的方式,对收购的废胶片提取银谋利,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属实。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及危废量(a)/吨:10≤a。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本案中王某既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也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藏匿于企业厂房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该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要认清危险废物相关法律红线,切勿受经济利益诱惑,擅自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相关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排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上饶市铅山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处于停产状态,但其危废仓库内贮存危险废物的时间已超过1年,危废仓库的墙面已出现部分破损,部分贮存的危废未张贴危废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结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相关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其中两项规定的,处罚幅度为15≤A
【案件启示】
该案警示相关企业即使处于停产状态,也必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排查危险废物库房设施状况,按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签,坚决杜绝危险废物长期无人管理、不规范贮存、设施破损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对停产涉危废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保持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督促所有涉危废企业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危险废物全链条管理。
供稿:上饶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