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布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和个人被罚
江西
江西 > 产经 > 监督 > 正文

宜春公布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和个人被罚

案例一:胡某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8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高安市某农药店检查并进行监督抽样,农药登记证号:PD202302**;14-羟基芸苔素甾醇可溶液剂农药,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Y25-SZ-1208)显示14-羟基芸苔素甾醇质量分数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胡某共销售14-羟基芸苔素甾醇可溶液剂农药80瓶,违法所得为800元,剩余40瓶未销售。

二、处罚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高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胡某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0瓶;3.处罚款8000元。

三、典型意义

农药质量事关粮食安全,是农业稳产增收、保障农户切身利益的关键基础。本案涉案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药效无法保障,一旦投入使用,易造成作物长势不良、病害防控失效,导致农业减产、农户受损,存在突出农事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农资经营违法行为,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核验义务,严禁采购、销售不合格农药。

案例二: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2日,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铜鼓县某农资店排查发现,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19日到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续证手续,持续无证经营农药。经查,自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该农资店法人未依法申办延续许可,长期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其中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累计进货货值26794元,案发时店内及仓库留存库存农药货值10641.9元,扣除库存后,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对外销售农药货值16152.1元,实际销售收入17928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的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17928元;3.处罚款8076.05元。

三、典型意义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准入制度,持证合规经营是农资经营主体的法定基本义务,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无证持续经营,均属于法定违法经营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力警示广大农资经营主体严守许可经营制度,按期办理资质延续、杜绝无证经营,切实筑牢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管防线。

案例三:江西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卫生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3日,樟树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相关举报线索,称江西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FCXLAB草本御蚊液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表述,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FCXLAB草本御蚊液产品(批号20260302,生产日期20260302)共1000瓶,销售价格为0.90元/瓶,货值金额为900元,共销售了1000瓶,违法所得900元。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樟树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并非专业的农药生产企业,只是一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该产品被认定为农药,依据的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驱蚊”功能的表述,同时为便于理解,引用了《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鉴于驱蚊产品的特殊性,同时为响应营商环境需求和现阶段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对当事人采用了柔性处罚措施,达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四:奉新县某农药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省级农业投入品交叉执法抽检组前往奉新县某农药经营部进行农药交叉抽检。执法人员对该店内销售的“辛硫·三唑磷”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经过检验,该农药产品三唑磷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深入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辛硫·三唑磷”320瓶,已销售73瓶,销售价为8元/瓶,已实现销售收入合计为584元,库存还有247瓶,总货值金额为2560元。针对初检不合格后当事人提出的复检异议,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申请,由省厅通过视频连线现场核验、多方共同确认的规范化方式开展复检工作,确认检验结论无误。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依法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奉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247瓶;2.没收违法所得584元;3.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584元。

三、典型意义

农药质量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劣质农药有效成分不达标,不仅无法发挥病虫害防治功效,极易造成农作物减产、农户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通过精准查处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农资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挥省级交叉抽检的监督效能,打通了省级抽检、市县查办、多级联动的农资监管闭环,警示广大农资经营主体切实落实进货查验、质量核验义务,建立常态化质量自查机制,从源头防范不合格农资流入田间地头,切实筑牢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重防线。

来源:宜春农业农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