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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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坚持“曝光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警示一批”,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在赣州顺亿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硫磺)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余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08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10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在大余县圣轩竹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硫磺)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余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10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在兴国县盈合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序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拟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6日,兴国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兴国县泰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序号A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拟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10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在南康南万林仓储物流中心周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赣州市中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柴油储存在内部道路边简易储油设施内,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专库存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51项A阶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裁量幅度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行政处罚人民币元伍万贰仟元(¥52000.00)罚款。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在信丰鸿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4丙类仓库存放甲乙类易燃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信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