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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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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类广告行为合规提醒告诫书
会昌县各探店达人、网红博主及相关经营者:
近年来,探店类网络推广内容迅速发展,部分达人、博主在未明确标注广告属性的情况下发布商业推广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探店类互联网广告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吃播”“探店”“消费体验”等短视频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应当在视频画面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清晰语音提示其为“广告”,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
二、“探店”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达人”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宣称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五、不得含有违反国家“禁捕退捕”政策、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不得违规宣传食用“野味”“野生鱼”“长江鱼”等。
六、不得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广告。
七、不得贬低其他经营业主的食材、菜品、服务等。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赣南红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