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市印发了《上饶市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用3年(2026—2028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政策规定,调整完善试点政策,制定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方案。
二、上饶市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什么?
利用三年(2026—2028年)时间实现与国家和省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服务的规范统一。
三、《实施方案》出台后参保对象是否有变化?
对照国家、省“此前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实现平稳过渡”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作为试点城市已先行将未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的工作基础,我市将保持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不变,即职工、居民均纳入参保覆盖范围,确保参保规模不收缩、待遇保障不脱档。
四、《实施方案》出台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具备后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从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缴费基数为上饶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参保。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费率从0.15%起步,自第2年至第5年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0.3%。参保缴费年度内未满18周岁的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随亲属参保的人员,可视同参保。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市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五、《实施方案》出台后待遇保障对象有哪些调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方案实施前,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含已提交评估申请但方案实施后经评估认定的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失能人员),继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方案实施后,新提交评估申请经评估认定的中度失能人员,不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经重新评估认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六、《实施方案》出台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哪些变化?
自方案施行之日起,将原自主照料、叠加护理、居家上门护理、亲情护理统一转为居家护理服务,增设社区护理服务类别,保留机构护理服务,支持失能人员根据自身需求申请选择护理服务方式。落实国家、省“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的政策要求,逐步降低现金补贴标准,同步提高居家专业护理服务费用支付限额。
(1)按职工参保政策参保
选择居家护理的,自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3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2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15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50元、750元、65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1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2028年起,取消现金发放,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900元、8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选择社区护理的,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900元、8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选择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元、1400元、13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
选择居家护理的,自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3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50元、550元、45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2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15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00元、700元、6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现金发放为100元,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2028年起,取消现金发放,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950元、850元、75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选择社区护理的,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950元、850元、75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选择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400元、1300元、1200元;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
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如何运行管理的?
《实施方案》主要从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管理、支付管理、经办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构建全链条的管理运行机制。
1.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2.护理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3.支付管理。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
4.经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负责做好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
5.基金管理。基金主要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失能评估费用支付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等支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6.基金监管。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监管范围,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八、《实施方案》什么时候施行?
《实施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关键词诠释
1.失能: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
2.失能等级评估: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3.重度失能人员:指依据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被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或5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参保人员。
4.长期护理:指在持续一段时间内给失能人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5.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指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根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服务项目共36项,按照生活照护类项目和医疗护理类项目分类管理。其中,生活照护类项目包括饮食照护、排泄照护、清洁照护等20项;医疗护理类项目包括一般检查护理、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等16项。
6.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7.定点评估机构:指纳入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来源:上饶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