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解读
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构建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跟踪督办、整改销号”的完整闭环,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煤矿数量少,但灾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非煤矿山数量多、底子薄,部分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反复存在,安全风险大。为推动我省矿山特别是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深化“一库四机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至第4条)。包含《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二)企业自查(第5条至第7条)。规范企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定期开展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登录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入录排查治理情况等要求。
(三)部门检查(第8条至第10条)。划分自查自改发现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予处罚和处罚情形,根据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分别明确省、市、县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调查处理的情形和要求。
(四)举报核查(第11至第13条)。规定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核查奖励机制,规范核查程序、期限等要求,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从重处罚、从严调查。
(五)全量汇总(第14至第16条)。规范重大事故隐患入录系统要求,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结合风险分析研判对数据库进行分析,实现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六)跟踪督办(第17条至19条)。规范跟踪督办程序、责任分工等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督办、挂牌的情形和要求,矿山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公示。
(七)整改销号(第20条至22条)。规范整改销号程序和责任分工等要求,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发现主体分为A、B、C、D四类,省市县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分类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申请销号。
(八)附则(第23条)。规定《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全方位全量汇总。我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范围涵盖各级安委会(安委办)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检查、监察、指导帮扶、举报核查,以及矿山、矿山上级企业自查自改等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真正实现了全方位、全量、无死角、无盲区汇总。
二是整改闭环分级分类。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发现单位的不同、发现方式的不同、危险性的不同、整改措施的不同,明确了不同的系统录入、调查处理、立案处罚、督办、挂牌督办、现场复核、销号和复工复产要求,重点更加突出。
三是自查自改更有针对性。《办法》要求矿山应当分别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范围、对象、内容、依据、方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事项,有利于企业明确专人、专责、针对性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也有利于压实责任。
四是自查自改更有积极性。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要求录入系统和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后,可依法不予处罚,可自行开展调查处理、复核验收,无需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程序更加简洁,有利于提高企业自查自改积极性、主动性。
五是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更明晰。《办法》根据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开展便利性,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举报核查、督办、挂牌督办、整改复核销号等各环节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