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江新闻讯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 王勤 记者王琨报道:消费者饮用“补肾”酒出现身体不适、酒厂生产假冒白酒……10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三起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特供酒”虚假营销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散装“自酿药酒”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6年3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消费者饮用散装“补肾酒”出现头疼、失眠、心悸等症状的投诉。经查,当事人何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西地那非药物后,将其与酒精混合勾兑,灌装到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矿泉水瓶中,伪装成“自酿药酒”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现场查扣矿泉水瓶内“药酒”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涉案白酒5.5升,涉案金额1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6年6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若使用不当,可能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违法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跨区域特征明显,且已导致消费者出现头疼、失眠、心悸等症状,社会危害性突出。执法机关接到投诉后开展检查,并依据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不符合规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2026年6月18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立即组织对鄱阳县某酒业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房存放的瓶身无标签、外箱未标注生产批次的408瓶白酒,以及生产车间瓶身生产批号与生产记录台账日期不一致的118瓶某品牌“老酒”采取扣押措施,于6月2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408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某品牌“老酒”118瓶,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被查获
2026年1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线索,指向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某宿舍内为假酒仓库。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宿舍区存在多种不同品牌的假酒,执法人员对涉案的酒类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为防止证据灭失,进一步固定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将上述涉案产品转为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至案发之日,从事假冒白酒销售。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及售卖点进行清查,又发现其他涉嫌假冒白酒,经相关酒厂打假专员辨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本案共查获违法酒类产品185瓶,涉案金额达99359元。
据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数额巨大,涉嫌犯罪,依据有关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